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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09-012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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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90309騏龍輪貨櫃船與永華6號引水船臺北港內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09-01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
改善建議內容

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檢討,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及強化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監理與管理機制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港務公司已配合航港局參照國際航標協會相關規範辦理船舶交通服務操作員訓練計畫。另航港局已依交通部指示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於第8條明確國內船舶交通服務法律位階相關規定及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並已報請行政院審議,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5年10月1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5/7/9交航 (一)字第1159800181號

一、航港局已依本部指示,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研訂「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該條例第8條明確國內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目前該草案已於115年5月29日報請行政院審議。
二、港務公司已制定各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且修正內容均已請航港局檢視確認方發布,確保符合航行安全管理需求及港區實務運作。
三、港務公司已配合航港局參照IALA相關規範辦理船舶交通服務操作員(VTSO)訓練計畫,VTSO訓練課程情形摘陳如下:
(一) 訓練課程規劃:
1. 至少辦理3場40小時訓練課程(15人)與2場80小時訓練課程(20人),並提供補課機制。依IALA C0103-1 建議之典範課程,VTSO 訓練課程內容包含以下 7 個模組:溝通協調與互動、法律架構、提供 VTS、航海知識、設備、人員因素、緊急情況。
2. 教學評量與結業證書:平時上課出席簽到紀錄、7個模組測驗及教育訓練後由至少兩位評估員進行能力面談評估。通過者頒發 VTS 人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二) 受訓資格:以VTS服務資歷五年為分界線,五年以下須受訓80小時,以上則為40小時。
(三) 訓練情形:
1. 第一期教育訓練自114年9月8日開始,為期10天,安排10名資淺人員參訓,完成共80小時之教育訓練與測驗。
2. 第二期、第三期與第四期教育訓練則分別於114年9月22日、10月13日及11月3日辦理,每期訓練為期5天。安排15名資深人員參訓,共辦理3期,每期不限參訓人數,完成共40小時之教育訓練與測驗。
3. 因港務公司進用114年度產學合作實習生及新進甄試備取人員,依簡章規定需於實習與試用期間完成港務公司安排之「VTS人員適任訓練課程(共80小時)」,為確保新進人員能依規定取得資格並順利投入業務,港務公司已安排第五期教育訓練自114年11月17日開始,為期10天,安排10名資淺人員參訓,完成共80小時之教育訓練與測驗。
四、綜上,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2

114/12/31交航(一)字第1149800391號

  1. 航港局已依本部指示,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研訂「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該條例第8條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該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法規委員會於114年12月5日審議原則通過,航港局刻依會議決議修正草案內容,後續並由本部循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議。
  2. 為確保商港VTS保全運作機制,商港VTS已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查核。
  3. 綜上,航港局已與港務公司共同檢討,強化VTS監理與管理機制,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3

114/7/11交航 (一)字第1149800227號

  1. 航港局已依交通部113年1月2日會議指示,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並於113年5月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完成外部諮詢程序。
  2. 「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已自114年5月7日至5月28日辦理預告,期間僅接獲海軍大氣海洋局對本次修正草案提出相關意見,經審慎檢視,該意見內容對草案本身無實質影響,無需修正草案內容,後續將依據相關法制程序辦理,提報本部審議,預計於114年第3季報請行政院審議。
  3. 為確保商港VTS保全運作機制,商港之船舶交通服務(VTS)已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查核。
具體工作內容04

114/1/9交航 (一)字第1139800419號

一、 航港局已依交通部113年1月2日會議指示,刻正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已於113年5月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113年7月23日報請本部審議及辦理預告作業,本部於9月10日函請航港局依本部意見檢視修正,該局於10月25日再報請本部審議,預計114年第1季辦理預告,114年第2季報請行政院審議。
二、 為確保商港VTS保全運作機制,商港VTS已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查核。

具體工作內容05

113/7/31交航 (一)字第1139800238號

一、 航港局已依交通部113年1月2日會議指示,刻正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已於113年5月9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後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二、 為強化監管商港VTS運作機制,航港局將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至各商港VTS加強稽核。

具體工作內容06

110/12/24交航 (一)字第1109800242號

1. 本案將依交通部110年9月28日航安督導建議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
2.本局刻針對各單位VTS中心與人員之功能定位、所提供相關服務等,研議「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修法草案,將循法制程序修訂發布,以利本局以航政機關立場要求港務機構訂定相關手冊或程序以為遵循。
3. 為強化監管商港VTS運作機制,本局將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至各商港VTS加強稽核。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6交航 (一)字第1129800005號

1. 本案將依交通部110年9月28日航安督導指示於商港相關法規規範VTS監理機制。
2. 航港局刻針對各單位VTS中心與人員之功能定位、所提供相關服務等,研議「商港港務管理規則」修法草案,將循法制程序修訂發布,以利航港局以航政機關立場要求港務機構訂定相關手冊或程序以為遵循。
3. 為強化監管商港VTS運作機制,航港局將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至各商港VTS加強稽核。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計畫仍在進行中。
2.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一、交通部航港局已依本部110年9月28日航安督導建議,研議「商港港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船舶交通服務中心定義,並規範權責機關(構)應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指南應包括事項及所屬執行船舶交通服務職員之訓練,將循法制程序修訂發布,以利港務公司據以訂定相關手冊或程序,以強化船舶交通服務品質。
二、 為強化監管商港VTS運作機制,航港局將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至各商港VTS加強稽核。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航港局已依交通部113年1月2日會議指示,刻正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
二、 為強化監管商港VTS運作機制,航港局將納入每年度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ISPS)查核作業,定期至各商港VTS加強稽核。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完成修訂航路標識條例,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事項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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