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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09-013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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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90309騏龍輪貨櫃船與永華6號引水船臺北港內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09-013
受建議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要求所屬各港口落實船舶進出港指南有關引水人作業之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引水人應於外海登、離輪,自船舶下風舷引水梯登輪,執行船舶領航。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落實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有關引水人作業之規定
主(協)辦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管考狀態
列管中
1. 臺北港引水人作業之規定,在正常天候情況下引水人應於外海登、離輪,符合本調查報告之改善建議。 2. 經檢視港務公司提供之附件資料及船舶動態網站後發現,臺北港引水人實際登離輪位置仍與商港相關規定及上開會議紀錄內容不符,建議持續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俟臺北港提供近六個月引水人於正常天候情況下,確實於港外或強制引水區外登、離輪之證明,以作為解除列管之依據。
預計結案日期 114年9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1/9交航 (一)字第1139800419號

一、現臺北港VTS值班人員值勤時記錄引水人回報之登、離輪時間並由值班人員目視與輔以VTS設備確認其登、離輪地點,由值班人員鍵入至臺灣港棧服務網(TPNET),以確認引水人確實登離輪。
二、111年7月15日航港局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三、茲因航港局現正制定引水人登、離輪位置相關規定,後續將依該局訂定並公告之引水範圍及登、離輪區域,以及相關條件限制,港務公司將據以辦理。
四、港務公司基隆分公司另於113年11月25日函(基港北字第1132542109號)請臺北港引水人辦事處,為維護船舶進出臺北商港及引水人作業安全,應確實依商港相關規定及上開會議紀錄內容,於適切位置登、離輪,執行船舶領航等相關港勤作業。

具體工作內容02

113/7/31交航 (一)字第1139800238號

一、 基隆港務分公司:
(一) 基隆港:
1. 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2. 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7月20日「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有關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海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佈新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3. 現基隆港引水人於登離輪會進行回報,VTS值班人員值勤時側聽並進行記錄輔以VTS設備確認其登、離輪地點。臺灣港棧服務網(TPNET)上面之引水人登、離輪時間,則由引水人辦事處自行輸入,以確認引水人確實登離輪。
(二) 臺北港:
1. 111年7月15日航港局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2. 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報告:「某輪出防波堤,引航任務結束。」。
3. 現臺北港引水人均依照上開會議結論辦理,VTS值班人員值勤時記錄引水人回報之登、離輪時間並由值班人員目視與輔以VTS設備確認其登、離輪地點,由值班人員簽署後鍵入至臺灣港棧服務網(TPNET),以確認引水人確實登離輪。
(三) 蘇澳港:
1. 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為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並記錄。
2. 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8月4日召開「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並納入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正。船舶交通服務指南。
3. 現蘇澳港引水人於登離輪會進行回報,VTS值班人員值勤時側聽並進行記錄輔以VTS設備確認其登、離輪地點。簽證人員則對照班表可得知當班人員。
二、 臺中港務分公司:
(一)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二)配合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於111年11年21日再次函頒修訂「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三) 現臺中港引水人登離輪時由引水人以無線電 (VHF) 回報 VTS 管制員,並由管制員於 TPnet 鍵入引水人登離輪時間,同時輔以人工瞭望或使用電子海圖系統確認交通船位置。
三、 高雄港務分公司:
(一) 配合航港局111年11月16日召開「高雄港引水人登輪區」宣導會議提供大型船、中小型船及漁船等三類之引水人登輪區(1.5~2.5浬)規定,於112年2月17日發布修訂「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
(二) 高雄港引水人依據「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第五點規定,於登、離輪時回報,VTS值班人員值勤時接獲引水人回報後於系統進行登打記錄以作為收費計收之依據。
四、 花蓮港務分公司:
(一) 有關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函頒實施,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二) 花蓮港引水人登離輪時,由 VTS 值班人員值勤時記錄交通船回報之引水人登、離輪時間,值班人員鍵入至TPNET ,並記錄於船舶記事資料。

具體工作內容03

110/12/24交航 (一)字第1109800242號

1. 有關引水人之登、離輪作業,需考量港口之海氣象(風力、風向、浪高)、船型、操縱性能等因素並經引水人、船長判斷決定,若強制要求於外海離輪,恐有作業上的風險。
2. 本公司110年11月25日召集引水人檢討引水人作業及提出各項精進作法,結論為建議應蒐集各先進國家作法及專家學者、引水人之意見,再持續檢討及提出各項精進作法。
3. 經過前述會議之檢討,本公司將盤整轄管各港進出港指南,並配合引水人作業規定之修正,將引水人登、離輪作業明確化,供VTS人員遵循。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6交航 (一)字第1129800005號

1. 基隆港:
(1) 基隆港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之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2) 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7月20日「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有關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海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佈新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2. 臺北港:
(1) 111年7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臺北航港科)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2) 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臺北航港科)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報告:「某輪出防波堤,引航任務結束。」;現臺北港引水人均有依會議結論辦理。
3. 蘇澳港:
(1) 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紀錄之。
(2) 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8月4日「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並納入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正。
4. 臺中港:
(1) 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2) 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並以111年11年21日再次頒修「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滾動檢討。
5. 高雄港:於110年3月29日已研修「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於颱風期間及平時期間,一、二港口能見度不佳情況下暫停船舶進出港之條件,以及能見度不佳引水人辦事處建議船舶暫停進出港,111年3月23日滾動修正「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新增引水人如現實際海氣象(含風力、流速、能見度及浪高等)不佳,嚴重影響船舶操行,應立即透過無線電通報VTS,必要時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建議暫停船舶進出港。
6. 花蓮港:有關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函頒實施,未來持續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滾動檢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11年12月2日高雄港發生KOOMBANA BAY事故尚有引水人於港內離輪相關議題。
2.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一、基隆港:
(一)基隆港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之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二) 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7月20日「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有關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海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佈新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二、臺北港:
(一) 111年7月15日航港局(臺北航港科)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二)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臺北航港科)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報告:「某輪出防波堤,引航任務結束。」;現臺北港引水人均有依會議結論辦理。
三、蘇澳港:
(一)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紀錄之。
(二)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8月4日「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並納入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正。
四、臺中港:
(一)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二)配合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並以111年11年21日再次頒修「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五、高雄港:
(一)配合航港局111年11月16日「高雄港引水人登輪區宣導會議」提供大型船、中小型船及漁船等三類之引水人登輪區(1.5~2.5浬)規定,修定「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並於112年2月17日公告。
(二)於110年3月29日已研修「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於颱風期間及平時期間,一、二港口能見度不佳情況下暫停船舶進出港之條件,以及能見度不佳引水人辦事處建議船舶暫停進出港,111年3月23日滾動修正「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新增引水人如現實際海氣象(含風力、流速、能見度及浪高等)不佳,嚴重影響船舶操行,應立即透過無線電通報VTS,必要時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建議暫停船舶進出港。
六、花蓮港:有關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函頒實施,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各港口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尚未明確訂定引水人除天候及海象因素外,登、離輪位置須於強制引水區外等部分,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基隆港:
(一) 基隆港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二) 航港局於111年7月20日召開「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就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獲共識如下: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布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二、 臺北港:
(一)111年7月15日航港局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二)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回報;現行臺北港引水人均依會議結論辦理。
三、 蘇澳港:
(一)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為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並記錄。
(二)航港局於111年8月4日召開「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獲致共識如下:船舶依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並納入修正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
四、 臺中港:
(一)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二)配合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於111年11年21日再次函頒修訂「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五、 高雄港:
(一)配合航港局111年11月16日召開「高雄港引水人登輪區」宣導會議提供大型船、中小型船及漁船等三類之引水人登輪區(1.5~2.5浬)規定,於112年2月17日發布修訂「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
(二) 110年3月29日已研修「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於颱風及平時期間一、二港口能見度不佳情況下暫停船舶進出港之條件,另111年3月23日滾動修正「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新增引水人如遇實際海氣象(含風力、流速、能見度及浪高等)不佳,嚴重影響船舶操行,應立即透過無線電通報VTS,必要時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建議暫停船舶進出港。
花蓮港: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發布實施,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尚未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俟提供近六個月引水人確實於港外登、離輪區登、離輪之證明,如引水紀錄單,載明引水人登離輪位置,並有相關人員之簽屬,以作為解除列管之依據。

最後異動時間 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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