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24交航 (一)字第1109800242號
1. 有關引水人之登、離輪作業,需考量港口之海氣象(風力、風向、浪高)、船型、操縱性能等因素並經引水人、船長判斷決定,若強制要求於外海離輪,恐有作業上的風險。 2. 本公司110年11月25日召集引水人檢討引水人作業及提出各項精進作法,結論為建議應蒐集各先進國家作法及專家學者、引水人之意見,再持續檢討及提出各項精進作法。 3. 經過前述會議之檢討,本公司將盤整轄管各港進出港指南,並配合引水人作業規定之修正,將引水人登、離輪作業明確化,供VTS人員遵循。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6交航 (一)字第1129800005號
1. 基隆港: (1) 基隆港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之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2) 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7月20日「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有關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海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佈新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2. 臺北港: (1) 111年7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臺北航港科)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2) 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臺北航港科)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報告:「某輪出防波堤,引航任務結束。」;現臺北港引水人均有依會議結論辦理。 3. 蘇澳港: (1) 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紀錄之。 (2) 交通部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8月4日「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並納入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正。 4. 臺中港: (1) 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2) 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並以111年11年21日再次頒修「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滾動檢討。 5. 高雄港:於110年3月29日已研修「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於颱風期間及平時期間,一、二港口能見度不佳情況下暫停船舶進出港之條件,以及能見度不佳引水人辦事處建議船舶暫停進出港,111年3月23日滾動修正「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新增引水人如現實際海氣象(含風力、流速、能見度及浪高等)不佳,嚴重影響船舶操行,應立即透過無線電通報VTS,必要時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建議暫停船舶進出港。 6. 花蓮港:有關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函頒實施,未來持續配合交通部航港局滾動檢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11年12月2日高雄港發生KOOMBANA BAY事故尚有引水人於港內離輪相關議題。 2.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一、基隆港: (一)基隆港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之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二) 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7月20日「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有關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海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佈新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二、臺北港: (一) 111年7月15日航港局(臺北航港科)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二)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臺北航港科)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報告:「某輪出防波堤,引航任務結束。」;現臺北港引水人均有依會議結論辦理。 三、蘇澳港: (一)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紀錄之。 (二)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於111年8月4日「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並納入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正。 四、臺中港: (一)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二)配合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並以111年11年21日再次頒修「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五、高雄港: (一)配合航港局111年11月16日「高雄港引水人登輪區宣導會議」提供大型船、中小型船及漁船等三類之引水人登輪區(1.5~2.5浬)規定,修定「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並於112年2月17日公告。 (二)於110年3月29日已研修「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於颱風期間及平時期間,一、二港口能見度不佳情況下暫停船舶進出港之條件,以及能見度不佳引水人辦事處建議船舶暫停進出港,111年3月23日滾動修正「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新增引水人如現實際海氣象(含風力、流速、能見度及浪高等)不佳,嚴重影響船舶操行,應立即透過無線電通報VTS,必要時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建議暫停船舶進出港。 六、花蓮港:有關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函頒實施,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各港口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尚未明確訂定引水人除天候及海象因素外,登、離輪位置須於強制引水區外等部分,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基隆港: (一) 基隆港船舶交通指南已於111年3月15日修訂納入領航作業、天候限制及港內交通管理等涉及安全之項目,供航商業者參考遵循。 (二) 航港局於111年7月20日召開「研商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就基隆港引水人登離輪位置分區分級納入大型化船舶登輪處理,獲共識如下:大型船舶以貨櫃船10,000TEU、散裝船船長240M、散裝船船寬38M或郵(客)輪總噸位150,000以上者,須於港外2.5浬處等候引水人登輪,並於111年8月22日發布修訂之船舶交通指南。 二、 臺北港: (一)111年7月15日航港局召開「研商臺北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分級分區規劃」會議,與會單位對「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達成共識,並於臺北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新增有關「引水人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之規定。 (二)茲因部分引水人未落實登離船、船舶條件分級分區規定,爰航港局於111年11月17日召開「釐清臺北港引水人執行商船引領登離輪地點」會議,除持續要求引水人應確實依船舶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外,如執行船舶出港任務時,經船長同意於防波堤前下船後,應遠距引航至該船離開防波堤,並請引水人向信號台回報;現行臺北港引水人均依會議結論辦理。 三、 蘇澳港: (一)已於111年3月9日修訂天候限制及引水人登(離)船處座標資訊項目,並納入交通服務指南。另因無貨櫃船及船舶總長300公尺以上之船舶進出港,為顧及引水人安全,離船地點原則上依服務指南為主,實際作業如有調整離船地點,請引水人決定後事先告知信號台地點並記錄。 (二)航港局於111年8月4日召開「研商蘇澳港引水人登離船位置」會議,獲致共識如下:船舶依條件分級分區登離輪,船舶總長超過200公尺,載重噸6萬噸以上船舶,於港外2.2浬處登輪,其餘船舶於現有領港站1.5浬處登輪;如遇天候不良(浪高達3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以上),得停止出堤外接引航作業、船長考量安全無虞下,與引水人聯絡指示領航進港,引水人於防波堤內登輪,並納入修正蘇澳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 四、 臺中港: (一)重新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引水人領航作業、天候限制、登離船等相關規定,並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訂,以利相關單位遵循。 (二)配合航港局檢討修訂本港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於111年11年21日再次函頒修訂「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五、 高雄港: (一)配合航港局111年11月16日召開「高雄港引水人登輪區」宣導會議提供大型船、中小型船及漁船等三類之引水人登輪區(1.5~2.5浬)規定,於112年2月17日發布修訂「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 (二) 110年3月29日已研修「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於颱風及平時期間一、二港口能見度不佳情況下暫停船舶進出港之條件,另111年3月23日滾動修正「高雄港船舶進出港管制基準」,新增引水人如遇實際海氣象(含風力、流速、能見度及浪高等)不佳,嚴重影響船舶操行,應立即透過無線電通報VTS,必要時並由引水人辦事處建議暫停船舶進出港。 花蓮港:引水人無法出港口接船之例外情形,已於「花蓮港船舶進出港作業服務指南」進行修訂,並自111年8月18日發布實施,未來持續配合航港局滾動檢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尚未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俟提供近六個月引水人確實於港外登、離輪區登、離輪之證明,如引水紀錄單,載明引水人登離輪位置,並有相關人員之簽屬,以作為解除列管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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