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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09-014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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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90309騏龍輪貨船與永華6號引水船臺北港內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09-014
受建議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研議所屬各港口港區船舶可安全航行之「安全速度」規定、標準及配套條件,以利信號臺管制員及引水人遵循。

回覆往來紀錄

110/12/24交航 (一)字第1109800242號

1. 有關港區船舶可航行之安全速度,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6條之規定,各船應維持以安全速度航行,俾能採取適當而有效之措施,以避免碰撞,並可在適合當前環境與情況之距離內操作船舶停止前進。
2. 本公司110年11月25日邀集基隆、臺北、蘇澳三港引水人及航港局北部航務中心召開之會議,針對港區船舶可航行之安全速度提出之結論為:持續遵循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有關安全速度之規範外,另請引水人、船長於進出港及港區航行時,務必謹慎注意當前環境狀況採取安全速度緩輪而行,並請各港利用VTS船舶航速示警功能進行監控預警。
3.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已明定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爰目前各港仍遵循現行法令管理,並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為標準,有關安全速度之規定,本公司將於近期盤整各港水文及天候狀況,再召開會議來研議安全速度。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6交航 (一)字第1129800005號

1. 有關港區船舶可航行之安全速度,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6條之規定,各船應維持以安全速度航行,俾能採取適當而有效之措施,以避免碰撞,並可在適合當前環境與情況之距離內操作船舶停止前進。
2.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已明定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爰目前各港仍遵循現行法令管理,並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為標準。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2/7/24交航 (一)字第第1129800196號

一、有關港區船舶可航行之安全速度,依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6條之規定,各船應維持以安全速度航行,俾能採取適當而有效之措施,以避免碰撞,並可在適合當前環境與情況之距離內操作船舶停止前進。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9條已明定船舶在港內應緩輪航行,爰目前各港仍遵循現行法令管理,並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為標準。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9-05
點閱次數 9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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