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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10-004


資料發布日期 1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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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00221新金興漁船龜山島船員落海失蹤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10-004
受建議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參考指引,並加強宣導或檢查,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回覆往來紀錄

111/01/04勞職安1字第1101053870號

(一)本案船員係因漁船舷牆高度不足而墜海,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且查船舶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及漁業法第8條第1項規定:
「漁業人經營漁業使用漁船者,其漁船之建造、改造或租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爰有關舷牆高度應由航政及漁政主管機關基於權責予以規範,且查該報告附錄1(2005年小型漁船設計、構造及設備之非強制性準則)及附錄2(2012年船長小於12公尺甲板漁船及無甲板漁船之安全建議)均為 IMO(國際海事組織)主政及發展之規範,爰該報告要求勞動法令規範漁船舷牆高度等事項,似不妥適。
(二)至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係規範雇主應保持通道安全狀態之一般規定,至船舶、漁業或航空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主管事業之作業特性及安全衛生管理需求,訂定合適之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如交通部為使船員遵守安全衛生,訂定「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三)漁政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業於110年12月24日召開會議研商如何強化漁船船員海上作業安全,後續將視該署需要提供相關協助。

 

運安會意見: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係建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合作,針對防止漁船船員於甲板作業時落海,共同研擬必要防範措施,以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執行計劃尚未完成,相關單位協商正進行中,本項建議擬持續列管

 

112/01/18勞職安1字第1121001188號

1.辦理漁船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宣導,協助雇主提升 漁船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能及強化相關措 施,宣導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 措施或穿著救生衣,111年已辦理18場次,參加人 數746人;並辦理漁船勞工作業安全專案檢查,督 促雇主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自主管理,111年 已實施檢查145場次。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係規範雇主應保持 廠場通道安全狀態之一般性規定,至船舶、漁業 或航空等特殊事業,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 主管事業之作業特性及安全管理需求,訂定合適 之工作安全管理規定,如交通部為使船員遵守安 全規範,訂定「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 衛生注意事項」。故本項俟航政主管機關或漁政主 管機關研擬該規定參考指引,本署將適時協助及 參與研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理由:
待相關機關合作研擬具體改善措施,評估其成效後再解除列管。

 

112/07/12勞職安1字第1121400246號

1. 辦理漁船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宣導,協助雇主提升漁船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能及強化相關措施,宣導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112年預計宣導13場次,迄6月底已辦理2場次,參加人數約140人。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係規範雇主應保持廠場通道安全狀態之一般性規定;至於船舶、漁業或航空等特殊事業,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事業之作業特性及安全管理需求,訂定合適之工作安全管理規定,如交通部為使船員遵守安全規範,訂定「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故本項俟航政主管機關或漁政主管機關研擬該規定參考指引,本署將適時協助及參與研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本項涉及之有關機關包含漁業署、職安署、與航港局,惟三機關針對研擬漁船適用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相關參考指引部分尚無具體工作內容,建請三機關積極共同協調與研議。
2. 職安署若認為本項亦可由漁業署或航港局訂定特別規定方式辦理,亦請協助之,以共同降低船員落海風險。
3. 建議本項持續列管。

 

113/1/22勞職安1字第1131400077號

一、本署與農業部漁業署已於112年 5月22日共同舉辦 1場次宣導,向漁民宣導國籍漁船於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以避免人員落海死亡或失蹤情形。另本署辦理漁船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宣導,協助雇主提升漁船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能及強化相關措施,於 112年共計辦理宣導 14場次,參加人數約453人 。
二、辦理漁船勞工作業安全專案檢查,督促雇主落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及自主管理, 112年已實施檢查 124場次。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係規範雇主應保持廠場通道安全狀態之一般性規定;至於船舶、漁業或航空等特殊事業,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後段規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事業之作業特性及安全管理需求,訂定合適之工作安全管理規定。
四、另本案研擬相關參考指引部分農業部漁業署已於113年1月9日邀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航港局及本署等,召開研商「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參考指引及防範漁船船員落海設施規範會議,本署已適時協助並參與研討。
五、漁業署已完成漁船職業安全衛生手冊並納入相關防止船員落海之指引資訊。

 

運安會意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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