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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1-11-005


資料發布日期 11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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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90915昭伸二號挖泥船臺北港外海失火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1-11-005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落實管理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建置有效管控機制。

回覆往來紀錄

111/2/14交航(一)字第1119800053號

1.為加強各類船舶船員管理,本局已由各航務中心每月至各港區進行查核,確保船舶確實依最低安全配額標準配置足額船員,併同於港口國管制(PSC)中辦理,俾維護船舶航行安全。
2. 查本局各航務中心於110年12月共抽查6艘船舶,抽查結果皆符合最低安全配額證書規定,本局將持續辦理查核業務,倘發現船舶缺額航行,將依船員法第70-1條進行裁處,落實管理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理由:
1.110年12月航務中心抽查拖船及港勤交通船紀錄,不足證明本案之類似安全隱患已獲得解決。請貴局提供各航務中心年度國籍船舶查核次數、發現、裁處紀錄等。
2.昭伸二號船員配額不得低於6人。事故航次在船工作人員僅安排3人(船員資格亦不完全相符;且與實際在船服務人員姓名均不相同),現有PSC/FSC查核作為未有明確證據足以發現類似缺失。

3.本會關注於貴局的「建置有效管控機制」,如建立書面程序並提供PSCO/FSCO進行查核;編制訓練教材及查核手冊已供各航務中心使用等。

 

112/1/16交航(一)字第1129800005號

1.為加強各類船舶船員管理,交通部航港局已由各航務中心每月至各港區進行查核,確保船舶確實依最低安全配額標準配置足額船員,併同於港口國管制(PSC)中辦理,俾維護船舶航行安全。
2.查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於111年共抽查90艘船舶,抽查結果有兩件不符合配置規定,未符船員法第70條之1第1項規定,皆已依法裁處在案,其餘皆符合最低安全配額證書規定,交通部航港局將持續辦理查核業務,倘發現船舶缺額航行,將依船員法第70-1條進行裁處,落實管理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理由:
1. 「建置有效管控機制」,至少包括:如建立書面程序並提供PSCO/FSCO進行查核;編制訓練教材及查核手冊已供各航務中心使用等。
2.俟提供「建置有效管控機制」之書面證據。

 

112/7/24交航(一)字第1129800196號

有關航行船舶船員配置是否符合該等船舶最低安全配置標準,各船舶進、出商港提報在船船員名單,由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審查確保符合該等船舶最低安全配置要求,另該局為加強港區作業船船員(駕駛)管理,訂有港區作業船查核執行計畫,並由各航務中心執行前述出港船員名單審查、港區作業船抽查,以加強各類船舶船員管理。

1. 為加強各類船舶船員管理,本局已由各航務中心每月至各港區進行查核,確保船舶確實依最低安全配額標準配置足額船員,併同於港口國管制(PSC)中辦理,俾維護船舶航行安全。(111/2/14日交航(一)字第1119800053號)
2. 查本局各航務中心於110年12月共抽查6艘船舶,抽查結果皆符合最低安全配額證書規定,本局將持續辦理查核業務,倘發現船舶缺額航行,將依船員法第70-1條進行裁處,落實管理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111/2/14日交航(一)字第1119800053號)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航港局已訂定港區作業船船員(駕駛)之查核計畫,並據以已執行,以確保船員配置符合規定。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9-05
點閱次數 8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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