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7/5交航字第1115009356號
一、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督導人員(各營運所主管)依據「船員訓練實施要點」、「船員在職訓練整體規劃」進行船員教育訓練,並彙整近年重大海事案例,製作成「拖船操作安全指引」,由督導人員提供在職船員進行職能強化訓練,訓練期間為111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對象包含所屬船員及勞務外包派遣船員,並於受訓完成後進行模擬試題測驗,其驗收成果詳如附件4。後續亦會滾動檢討課程內容作為經驗想傳承,以期強化船員操航技巧及作業危機意識。 二、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月9日、15日派遣資深船員對各船員進行加強宣導作業,並進行意見交流,向船員加強宣導下列事項,並確實執行,以維護整體船上作業安全。且於109年2月10日提送「臺中營運所拖船作業改善計畫」,另於109年5月4日、11日邀及臺中港引水人辦公室何朝和領港蒞臨臺中營運所,以「航行安全教育訓練」為題,對船員進行宣講,以期增加船員與引水人間之溝通,獲得具體改善成效,強化航行安全,宣導事項分數如次: (一) 重申夜間作業視線不良之因應上及操航注意事項。 (二) 要求作業人員全程作業中應隨時保持專注提高警覺性,注意鄰近警告訊號,保持與進出港船相互間之安全距離。 (三) 善用航儀設施之輔助,重申航儀使用時機及輔航功能,如雷達、AIS系統、電子海圖等。 (四) 作業期間除守聽港勤工作頻道(VHF-12),亦須注意港埠工作頻道(VHF-14)之進出港船舶資訊,遇有緊急狀況應隨時回應或通知信號台。 (五) 要求拖船船長依公司規定緩輪慢行,保持港區安全航速,隨時掌握港區動態。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理由: 1. 針對中遠之星案,僅臺中營運所提出拖船作業改善計畫,並研提5項改善措施及作為,有待客觀證據評估其成效;未見其他營運所之具體作為。 2. 按「船員訓練實施要點」,船員訓練有6類型: 新進訓練;在職訓練;職能強化訓練;職能擴充訓練;船舶救助與外海拖曳訓練;外部專業訓練。 3. 臺灣港務港勤公司僅提出「船員在職訓練整體規劃」的具體綱,前揭另5種訓練均無訓練課綱,本會無法評估其分項執行計畫是否可行?
112/7/24交航(一)字第1129800196號
一、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督導人員(各營運所主管)依據「船員訓練實施要點」、「船員在職訓練整體規劃」進行船員教育訓練,本公司彙整近年重大海事案例,並製作成「拖船操作安全指引」,由督導人員提供在職船員進行職能強化訓練,訓練期間為111年4月1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對象包含本公司所屬船員及勞務外包派遣船員,並於受訓完成後進行模擬試題測驗,其驗收成果詳。後續亦會滾動檢討課程內容作為經驗分享傳承,以期強化船員操航技巧及作業危機意識。 二、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9年1月9日、15日派遣資深船員對各船員進行加強宣導作業,並做意見交流,向船員加強宣導下列事項,並確實執行,以維護整體船上作業安全。且於109年2月10日提送「臺中營運所拖船作業改善計畫」。另於109年5月4日、11日,邀臺中港引水人辦公室何朝和領港蒞臨臺中營運所,以「航行安全教育訓練」為題,對本公司船員進行宣講,以期增加船員與引水人間之溝通,獲得具體改善成效,強化航行安全。宣導事項分數如次: (一)重申夜間作業視線不良之因應方式及操航注意事項。 (二)要求作業人員全程作業中應隨時保持專注提高警覺性,注意鄰近警告訊號,保持與進出港船相互間之安全距離。 (三)善用航儀設施之輔助,重申航儀使用時機及輔航功能,如雷達、AIS系統、電子海圖等。 (四)作業期間除守聽港勤工作頻道(VHF-12),亦須注意港埠工作頻道(VHF-14)之進出港船舶資訊,遇有緊急狀況應隨時回應或通知信號台。 (五)要求拖船船長依公司規定執行緩輪慢行,保持港區安全航速,確實遵守避讓措施,隨時掌握港區動態。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