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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2-04-008


資料發布日期 1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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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81127中遠之星客貨船臺中港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2-04-008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擬定作業方針改善作業環境,依據引水法第16條之規定落實引水人將船舶領航出強制引水區之任務,提供優質引水服務,以達強制引水之目的,確保臺灣國際商港航道及航行安全之宗旨。

回覆往來紀錄

111/7/5交航字第1115009356號

一、有關督導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擬定具體引領方針一節,已請該辦事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臺中港進出港指南」規範現行船舶一般出港程序,於船舶出港時,引水人引領船舶至主航道後,穩定出港航向並完成與船長交接資訊後使得離船。
(二)依據「臺中港進出港指南」規範,船長如需引水人引領船舶至外海時(港口外),應在開航前提出要求,引水人除因夜間或遇風浪惡劣等特殊情況,不得拒絕,船長在透過船務代理申請後,會由引水人判斷當時天候情況是否允許安全離船後始會同意引領至南防波堤外再離船,船長並應於簽單上簽註引水人於港口外離船。
(三)依據「引水人規則」第39條規定,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在未完成任務前非經船長同意不得離船,即由船長評估當前天候狀況對船舶自身安全條件下,同意及要求是否引水人提前離船,以維持船舶妥善出港。
二、交通部航港局111年4月12日已邀集臺中港相關單位強化港區領航安全,並請臺中港務分公司持續滾動檢討「臺中港進出港指南」規範,航港局於111年5月6日參加臺中港務分公司「研商修訂臺中港進出港指南會議」,該指南業配合訂定平時期間之暫停船舶進港作業標準,測得平均風力達20m/s以上(約蒲福風級8級上限)時,暫停船舶進港作業,港務公司已於111年6月24日函頒修正「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以提升安全引水服務;另交通部航港局透過每年引水人在職訓練加強教育及宣導,提升港區引領安全及技術。

 

運安會意見:列管。

理由:

一、 依具體工作內容,無法認定督導作業之成效,未能看出作業方針之改變,建請提供具體工作內相關文件,據以審視分項執行計畫之成效,如何落實引水人將船舶領航出強制引水區之任務;另應透過船務代理公開(告)資訊”船長如需引水人引領船舶至外海時(港口外),應在開航前提出申請”之作為,避免船長資訊疏漏。
二、經查屬實 每年引水人在職訓練;現有兩天課程是否可以發揮成效,有待觀察不宜過早解除列管。

 

112/7/24交航(一)字第1129800196號

一、交通部航港局已於111年4月12日邀集臺中港相關單位檢討強化港區領航安全,並依「引水人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略以:「引水人在執行領航業務時,在未完成任務前非經船長同意不得離船。」,協請臺中港務分公司檢討「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規範,嗣經臺中港務公司業於111年6月24日函頒「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訂版,已參酌前揭規定,修正指南內有關引水人離輪注意事項略以:「船舶出港時,引水人引領船舶至主航道,穩定出港航向並經船長同意後離船。」,航港局並會同該公司檢討船舶進港領航限制標準,於111年11月21日再次函頒修正「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
二、為保障臺中港進出港船舶領航安全,交通部航港局於112年6月7日再函請中部地區船務代理業者轉知所營運/代理船舶應確實依「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宣導前述涉及船長與引水人領航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另該局透過年度引水人在職訓練,加強教育引水人領航安全意識,並宣導其確依引水相關法規及各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規定辦理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尚未明確訂定引水人除天候及海象因素外,登、離輪位置須於強制引水區外等部分。
2. 航港局另應針對惡劣天候之作業環境擬定作業方針,以增進引水人工作安全。
3. 綜上,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航港局已於111年4月12日邀集臺中港相關單位檢討強化港區領航安全,並協請臺中港務分公司於111年6月24日函頒「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修訂版,參酌「引水人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修正指南內有關引水人離輪注意事項略以:「船舶出港時,引水人引領船舶至主航道,穩定出港航向並經船長同意後離船。」,航港局另於112 年 6月7日再函請中部地區船務代理業者轉知所營運 代理船舶應確實依「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規定辦理,加強宣導前述涉及船長與引水人領航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該局亦透過年度引水人在職訓練,加強教育引水人領航安全意識,並宣導確依引水法規及各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規定辦理領航業務。
二、 航港局於112年9月22日再邀集臺中港務分公司、臺中港引水人辦事處、臺中市船務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交通艇、拖船業者再次檢討引水登輪區位置,並決議「『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已將引水登輪區規劃於南防波堤西方274°(T) 距離約0.6~1浬處。為進一步明確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航港局於 112 年12月12日召開「研商強制引水及登離輪區域」會議,並由該局所屬各航務中心於112 年12月18日、20日召會邀集轄區引水人辦事處、港務公司、航商及船代相關公會初步檢討依引水法辦理7處國際商港及2處工業專用港之強制引水範圍公告事宜。
三、 後續預計於113年1月底前就各港之檢討情形邀集運安會、上開利害關係人等相關單位確認,俟獲有共識後依法報請本部辦理公告作業,並請港務公司同步修訂指南,以進一步明確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俟各港口完成強制引水區之檢討與修正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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