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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2-04-009


資料發布日期 11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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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081127中遠之星客貨船臺中港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2-04-009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加強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落實監理引水人登離輪規定,提供行政作業規範,提升引水品質符合國際標準,確遵強制引水區內皆需引水在船之規定,保護港口航道及航行之安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落實督導引水人於強制引水區內全程執行領航作業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列管中
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解除列管條件 俟交通部公告強制引水區後,提供六個月引水人確實於港外或強制引水區外登、離輪之證明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114年9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1/9交航 (一)字第1139800419號

一、為強化監理引水人督導考核及職能訓練,交通部已於113年12月18日發布修訂「引水人管理規則」,已納入第40 條規定辦理引水人領航業務查核及年度督導考核、第41條在職訓練制度及第42條復業後訓練制度等相關規範。
二、航港局已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港務公司已於112年2月15日前完成修訂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等商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如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附錄三第伍項規定,並已向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宣導依修訂之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辦理(港務公司111年11月21日中港務字第1117210534號函),同時航港局業督請引水人應依該等登輪、離輪區執行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三、航港局於113年1月30日召開「各強制引水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研商會議」確認修正草案內容,於113年3月19日報部審查及辦理預告,經本部於113年4月24日函請該局檢討修正後再行陳報,爰該局已於113年5月31 日邀集本部航政司、船長公會、各引水人辦事處、航商及船代公會、港埠經營單位等相關單位召開第2次外部研商會議進行討論,決議請該局各航務中心再行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檢討後提送草案內容,該局已綜整各港檢討後草案內容,於113 年8月28 日與運安會、本部航政司召開協調會議討論,並已將草案併同相關說明資料於113年11月7日報請本部審查,本部已於 113年12月26日函請該局調整後辦理預告作業,俟公告後將請港務公司同步修訂前揭交通服務指南,以進一步明確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具體工作內容02

113/7/31交航 (一)字第1139800238號

一、航港局已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港務公司已於 112年2月15 日前完成修訂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等商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 如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附錄三第伍項規定,並已向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宣導依修訂之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辦理,同時航港局業督請引水人應依該等登輪、離輪區執行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二、航港局於113年1月30日召開「各強制引水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研商會議」確認修正草案內容,於113年3月19 日報部審查及辦理預告,經本部於113年4月24日函請該局檢討修正後再行陳報,爰該局已於113年5月31日邀集本部航政司、船長公會、各引水人辦事處、航商及船代公會、港埠經營單位等相關單位召開第 2 次外部研商會議進行討論,決議請該局各航務中心再行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檢討後提送草案內容局刻正檢視及確認各港草案內容,後續將併同意見回應說明,依法報請本部辦理預告作業,俟公告後請港務公司同步修訂 前揭交通服務指南,以進一步明確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

具體工作內容03

111/7/5交航字第1115009356號

交通部航港局業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附件4),邀集各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已就引水人職能訓練及登離輪區域檢討,刻由交通部航港局各航務中心邀集當地引水人、航商船代業者等召會研議,俟各港均獲共識後,將辦理公告事宜;
另交通部航港局業於111年5月9日函送問卷(附件5)予各航商船代公協會與業者,由其轉知所屬船長針對我國引水區域及登離輪區位填復,俾作為後續整體劃設之參考。

 

運安會意見:列管。

理由:

1. 經查屬實 交通部航港局業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研議中之議題如下:
 有關引水人、拖船船長及船舶交通服務(VTS)管制人員。
 港口管理單位組織管理。
 有關法制規範檢討。
 港區硬體設施、拖船、引水船議題。
2. 等待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彙整並研議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之具體方案,提出公告內容再討論是否解除列管。
3. 經查屬實 航港局業於111年5月9日函送問卷,相關成果有待取得後評估。

 

112/7/24交航(一)字第1129800196號

一、 交通部航港局前於111年2月21日召開「船舶進出港航行及領航作業安全專案檢討會議」,邀集各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已就引水人職能訓練及登離輪區域檢討,該局復於同年5月9日函送「各港引水人領航作業回饋及精進建議」問卷予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由所屬船長針對我國引水區域及登離輪區位填復,以作為後續整體劃設之參考,後回收109份有效問卷,9成以上同意依船舶規模與特性推動分級登離輪規劃。
二、 交通部航港局復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港務公司已於112年2月15日前完成修訂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等商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依上開問卷結果重新劃設商港強制引水區之引水人登輪、離輪區,並已向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宣導依修訂之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辦理,同時航港局業督請引水人應依該等登輪、離輪區執行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另為強化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之法制,交通部航港局已於112年4月7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強化引水人督導考核及職能訓練等監理制度,修正相關管理措施並提出相對應之行政處分,以維各項管理制度之執行成效,刻循法制修訂程序辦理。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有關加強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部分,航港局刻正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相關管理措施與對應行政處分中,惟內容應包含引水人督導考核制度、引水人退場機制、以及明定廢止執業證書或停止執業之程序及標準等。
2. 另外,各港口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尚未明確訂定引水人除天候及海象因素外,登、離輪位置須於強制引水區外等部分。
3. 綜上,建議持續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航港局已協調港務公司推動修訂各商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港務公司已於112年 2月15日前完成修訂基隆港、臺北港、臺中港及高雄港等商港航行指南之分級登輪區域規範如臺中港船舶交通服務指南附錄三第伍項規定,並已向航商、船代公協會暨其轄下會員宣導依修訂之船舶交通服務指南辦理(港務公司111年11月21日中港務字第1117210534號函),同時航港局業督請引水人應依該等登輪、離輪區執行領航業務,以確保船舶進出商港之航行安全。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尚未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俟提供近六個月引水人確實於港外登、離輪區登、離輪之證明,如引水紀錄單,載明引水人登離輪位置,並有相關人員之簽屬,以作為解除列管之依據。

最後異動時間 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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