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111年8月12日發布本案調查報告,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已逾90日法定回復期(111/11/10),本會於111年11月23日運安字第1110004864號洽請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盡速回復。
112/01/11(112)台高引字第112011102號
引水人執行領航期間應妥善應用駕駛台資管理: 1.硬體資源:善加應用雷達,電子海圖操縱與顯示系統,VHF,各種儀表及操作控制台等。 2.軟體資源:熟悉各項航儀設備之操縱軟體及說明書等。 3.人力資源:與船長、船副、舵工、瞭望員相互合作。 4.引水人應視為駕駛台團隊成員,注意指揮權轉移。 5.引水人登輪後,將其領航計劃用口頭說明,參考船上的航行計劃,或者提出質疑或說明。 6.保持瞭望,隨時注意本船的動態與周圍他船的動態。 7.如有需要採取俾讓措施時,要注意避讓後本船仍在安全水域。 8.在任何時間對於船舶有影響的各種因素,狀況能夠準確感知,並意識到未來可能發展的情形,尤其天氣惡劣,及能見度受限制時。 9.對於俥令與舵令,務須特別注意準確操作。下達口令,最好口令加手勢,以免操錯俥與舵。 10.操船時,保持平靜心態對於狀況評估會比較準確。 11.通聯訊息務必簡潔明確,切勿模稜兩可。注意保持完整通聯。 12.當船上發生緊急狀況時,採用避免立即危險之計劃。 13.注意個人體能狀況,切勿硬撐,以免影響判斷力與注意力。 14.注意自身安全,首先注意登輪之安全,請船上做好下風,完善的飲水梯。登輪後或下船前,在甲板行走注意地板濕滑,避免滑倒摔跤。 15.遵守航行規則及國際避碰章程,依當時情況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危及人命、船舶及港口設施。 16.引水是一特殊服務任務,引水人運用各種知識、技術與智慧,將船舶安全引航視為最終目的。
運安會意見:列管。
理由: 俟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後再評估其成效。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航港局業於111年9月6日函請引水人辦事處確實宣導所屬引水人,領航期間應遵守與駕駛臺資源管理相互合作原則,於能見度不良情形下,並充分利用船上雷達及相關航儀設備,做成宣導紀錄存查。 二、 航港局自110年起,每年至少舉辦2次全國性引水人教育訓練,並視各年度各港領航安全需求或國際公約規範規劃教育訓練內容,其中涉水路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安全改善建議之駕駛台資源管理與船舶應急處理程序等課程,以及符合實務需要之大型船舶操作與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運用等A960(23)決議建議辦理之課程,均已納入112年教育訓練,並已請所有引水人確實參訓。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1. 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非為法人組織,故非屬列管對象。 2. 本項改善建議航港局已完成相關之具體工作內容,故建議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一併解除列管。 3. 綜上,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