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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2-11-001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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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01226 ASIATIC SUN貨櫃船臺中港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2-11-001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依據國際引水人在職訓練及相關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 1引水人必要之知識和技術訓練內容,納入我國引水法制修法範圍,以確保引水人的持續熟練業務能力和更新知識。

回覆往來紀錄

112/02/01 交航(一)字第1129800019號

一、航港局自109年起,每年皆舉辦2場引水人在職教育訓練,並將引水人參訓狀況,列為年度考核項目。
二、 上揭教育訓練課程內容,除考量引水人例行執業應具備之知能(參酌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Annex.1)外,亦參酌近期海事案件,評估引水作業精進作為,作為教育課綱參考。航港局已於111年3月10日及11日完成111年第1場教育訓練,並於111年11月25日完成第2場教育訓練,2次教育訓練內容包含「駕駛台資源管理(BRM)與船長、引水人資訊交流(MPX)」、「電子海圖應用」、「船舶雷達及航儀操作要領」、「與船長應對口語表達溝通技巧」、「大型船舶操縱要領與參考案例」、「海事案例檢討」等。
三、 為精進引水人在職訓練規範,航港局將檢討訂定「引水人在職訓練計畫」,內容包含參訓對象、課綱規劃及執行單位等,並要求引水人每年應參訓至少8小時。

 

運安會意見:列管。

理由:
1. IMO 960 (23)為定期複訓(不超過5年)及在職訓練。
2.本分項執行計畫預定完成期限為112.12.31。俟具體工作內容再評估成效。

113/01/29 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 為完備引水人在職訓練之法規,航港局已規劃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增訂第40條之1,要求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至少接受1次航港局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需經測驗合格取得證明,至訓練課程則將國際公約規定納入,於立法說明欄明確要求依國際海事組織建議案A.960(23)號決議文辦理。
二、 另為確保引水人訓練成效,業於上開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13條增列每5年換發執業證書時應繳送「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接受在職訓練合格證明」,督促引水人應完訓及測驗合格,以利其持續熟悉領航知識及確保領航專業技能,該等規定增修刻循法制修訂程序辦理。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完成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在職訓練相關條文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8
點閱次數 5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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