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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3-03-001


資料發布日期 1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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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10807洛杉磯1號自用遊艇宜蘭頭城鎮外海翻覆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3-03-001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為確保自用遊艇遭遇海難後,能即時發出求救訊號,及時獲得救援,以降低海難後無法取得救援之風險。檢討小船管理規則、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評估載客小船及自用遊艇應裝置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或其他自動求援裝置之必要性。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小船管理、丈量等規則及辦理自用遊艇裝置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必要性評估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3年09月16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7/31交航 (一)字第1139800238號

有關評估載客小船及自用遊艇裝設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EPIRB)部分,航港局已於113年2月17日邀集相關部會、運安會及公協會共同研討,會議決議將規劃於遊艇管理規則針對營業用遊艇(包含載客小船)修增 EPIRB等無線電設備,以強化遇險救援之效益,並提升公共安全;自用遊艇部分,考量該類遊艇屬自用,惟特高頻無線電話 (VHF)使用範圍僅於A1海域(約離岸30浬),超出該海域時,則應加裝EPIRB等無線電設備,後續將列入遊艇管理規則檢討。

具體工作內容02

112/5/23 交航(一)字第1129800144號

一、 國內船舶及遊艇分級管理制度,係以搭載乘客及乘員類型之船舶種類分別以客船、小船及遊艇等制定相關法規規範並納入各項檢查標準,其中依據「遊艇管理規則」及「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已針對遊艇及載客小船訂有「燈光音號及救難設備」、「航行儀器設備」及「無線電信設備」等相關設備項目之設置規定;現行「遊艇管理規則」規定遊艇應具備特高頻無線電話(VHF)及配有橘色煙霧信號與手持紅光信號,「小船檢查丈量規則」規定小船應具備無線電對講機或特高頻無線電話機及配有高空降落傘信號,其無線電信設備通訊範圍已含括其活動範圍,且依法亦應配有相關救難設備,可供遇難後即時求援使用。
二、 有關自用遊艇裝設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部分,航港局預計於112年8月底前邀集相關部會及公協會共同研商,並依會議結論進行自用遊艇(24公尺以下)裝設 EPIRB 之可行性綜合評估。另載客小船裝設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部分,航港局預計於112年10月底邀集相關部會及公協會共同研商,並依會議結論進行載客小船裝設EPIRB 之可行性綜合評估。

 

運安會意見:列管。

理由:
1. 等待航港局本年度完成相關部會及公協會的共同研商會議,及其綜合評估報告。
2. 俟航港局彙整成果後,再評估解除列管。

 

113/1/29交航 (一)字第1139800011號

一、有關載客小船及自用遊艇應備之求生設備部分,依據小船檢查丈量規則及遊艇管理規則規定,已規範應備高空降落傘信號、手持紅光信號、特高頻無線電話(VHF)等設備,均可供船舶遇難後求援使用。
二、關評估載客小船及自用遊艇裝設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部分,航港局預計於113年2月底前邀集相關部會及公協會共同研討。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俟完成自用遊艇裝置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EPIRB)之必要性評估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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