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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3-03-005


資料發布日期 1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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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11013生漁漁船鵝鑾鼻外海船員落海失蹤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3-03-005
受建議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航港局共同研擬漁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參考指引,俾利漁船船主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船員落海。

回覆往來紀錄

112/6/15勞職安1字第1121400106號

一、查該報告第2頁及第3頁所述,事故當日鵝鑾鼻周遭海域海象相當惡劣,事故當時風力7至8級、浪高4至5.5公尺,船員甲於左舷後方聊天,因海象不佳,船舶劇烈搖晃造成船員甲不慎落海,落海時沒有穿著救生衣;本案船員落海原因顯為海象不佳風浪過大,無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規定,因該規定係規範雇主應保持廠場通道安全狀態之一般性規定,至船舶、漁業或航空等
特殊事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後段規定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事業之作業特性及安全管理需求,訂定合適之工作安全管理規定,如交通部為使船員遵守安全規範,訂定「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鑑於本案事故原因為海象不佳風浪過大及未穿著救生衣,爰建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修正前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事項,宜由漁政主管機關及航政主管機關共同研擬漁船船員作業安全預防落海相關參考指引或注意事項,本署將適時協助及參與研討。

運安會意見:請重新擬訂具體執行計畫。

1. 本項涉及之有關機關包含漁業署、職安署、與航港局,惟三機關針對研擬漁船適用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相關參考指引部分尚無具體工作內容,建請三機關積極共同協調與研議。
2. 職安署若認為本項亦可由漁業署或航港局訂定特別規定方式辦理,亦請協助之,以共同降低船員落海風險。
3. 建請重提本項分項執行計畫。

 

112/10/26勞職安1字第1120112753號

一、辦理漁船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宣導,協助雇主提升漁船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知能及強化相關措施,宣導海上甲板作業時,船員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或穿著救生衣,112年預計宣導13場次,迄9月底已辦理10場次,參加人數約273人。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係規範雇主應保持廠場通道安全狀態之一般性規定;至於船舶、漁業或航空等特 殊事業,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條後段規定:「其他法 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其主管事業之作業特性及安全管理需求,訂定合適 之工作安全管理規定,如交通部為使船員遵守安全規 範,訂定「船員及雇用人雙方應遵守之安全衛生注意事 項」。故本項俟航政主管機關或漁政主管機關研擬該規 定參考指引,本署將適時協助及參與研討。

 

管考建議: 列管。

1. 本項亦可由漁業署或航港局訂定特別規定方式辦理,亦請職安署協助之,以共同降低船員落海風險。
2. 本項涉及有關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船員訓練,勞安檢查)、漁業署(漁船船員訓練,船長職責)及航港局(漁船安全設備)。惟三機關針對研擬漁船適用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相關參考指引部分仍無具體工作內容,建請三機關積極共同協調與研議。

最後異動時間 112-11-23
點閱次數 3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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