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11基府觀工壹字第1120243550號
一、 本府112年6月26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120230793號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研議非漁船申請進出港停泊漁港事宜相關規定。 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12年7月21日漁一字第1121315620號函回復略以如下: 1. 漁港法第1條:「漁港之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依本法之規定」規定,爰船舶適航性等相關查驗事項,非屬漁港法規範之事項。 2. 依漁港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其立法理由為「漁船及其他船舶進出漁港均應依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漁船以外船舶進港,為利船席安排及管理,應先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爰可知船舶進出港檢查應遵照國安法、海岸巡防法等有關法令配合相關權責機關實施檢查,故漁港法並非進出港適航檢查之規範法令。 3. 「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申請表及申請應行注意事項」,係為安排漁船以外船舶停泊漁港所需,且申請表格已要求申請人填報船舶(含總噸數、總長度)及船上人員名單(含職稱),足供貴府船席安排及管理。 4. 「加強查驗申請人員執照、船舶證書及具體工作計畫」部分,依船舶法第1條略以「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特制定本法」及第23條第3項「船舶應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規定,屬航政機關權責。 三、 綜上,本府將依「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申請表」要求申請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並於申請許可時同時副知主管機關(如交通部航港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機關),並請船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關程序,惟船舶進出漁港及其船舶適航性之相關規定,係屬船舶法規範事項,故副知相關主管機關逕依相關規定進行查驗作業。
管考建議:列管。
1. 本項改善建議重點在於提升基隆市政府主辦二類漁港之「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申請表及申請應行注意事項」審核機制,未涉協助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適航性議題。 2. 基隆市政府應訓練承辦人員區分「船舶證書」適航水域的意義;識別「船長及船員資料」是否過期;查驗「具體工作計畫」。 3. 請產業發展處提供說明第三項之程序與相關證明文件,俟具體工作完成後解除列管。 4. 另,該分項執行計畫預定完成期限112年1月1日應屬誤植,請下次提報列管追蹤進度時修訂完成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