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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3-12-008


資料發布日期 1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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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11112漁山168號漁船與BUNGO PRINCESS雜貨船基隆港出港航道北界線處碰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3-12-008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
改善建議內容

參考國際海事組織船舶交通服務指南相關內容,制定船舶交通服務(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及訂定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航港局已完成「航路標識條例」之修正草案,並由交通部送交行政院審議,另已同步啟動相關子法規範之修訂,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5年10月1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5/7/9交航 (一)字第1159800181號

航港局已依本部指示,持續邀集商港及工業港營運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農業部漁業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制定國內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目前「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5年5月29日報請行政院審議,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航港局已研訂「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制定船舶交通服務(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及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部分如下:
(一) 第8條第4項「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得視需要提供船舶交通服務,並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公告之。港口管理機關(構)訂定船舶交通服務指南前,應會商航政機關。」,賦予相關單位訂定VTS指南之法律依據,且為確保指南內容符合航行安全管理規範,須會商該局辦理。
(二) 第8條第5項「船舶交通服務之提供、運作管理、人員訓練、證書核發、監督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建立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及監督考核之法律依據,確保船舶交通服務人員之專業性與適格性;另就各單位設置VTS,亦要求應具備一致性之服務標準與管理機制。
二、相關授權子法將配合航路標識條例修正進度,同步啟動相關授權子法(如VTSO訓練與認證管理規則,包含律定VTSO資格、各式訓練與發證機制、實施日期等內容)訂定工作;航港局考量本案涉及工業港或漁港VTS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及發證等事宜,除邀請港務公司(商港VTS)外,亦將邀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工業港VTS)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港VTS)共同討論。
三、前揭授權訂定之管理規則,於該草案說明欄已明確敘明將參依國際海事組織(IMO)A.1158(32)決議案、國際航標組織(IALA)G1089指引、G1141指引及V-1033建議辦理,爰「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納入船舶交通服務(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授權訂定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等規定。
四、綜上,本項已完成,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2

114年12月31日交航(一)字第1149800391號

航港局已依本部指示,持續邀集商港及工業港營運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農業部漁業署進行檢討,航港局辦理情形如下:

  1. 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及訂定VTS相關管理規定,考量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管之港口亦有設置VTS及VTSO訓練與認證之需要,航港局修正方向將朝訂定VTS設置、 VTSO訓練與認證等管理規定(含子法),如其他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有設置需求,可參照或準用相關規定。
  2. 相關授權子法後續將配合航路標識條例修正進度,同步啟動相關授權子法(如VTSO訓練與認證管理規則,包含律定VTSO資格、各式訓練與發證機制、實施日期等內容)訂定工作。另航港局考量本案涉及工業港或漁港VTS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及發證等事宜,除邀請港務公司(商港VTS)外,亦將邀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工業港VTS)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港VTS)共同討論。
  3. 航港局已研訂「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該條例第8條明確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定義、人員授證及授權訂定相關子法等管理事項,該修正草案業經本部法規委員會於114年12月5日審議原則通過,刻依會議決議修正草案內容,後續本部將循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議,航港局另將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訂定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子法草案,預計於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6個月內訂定實施。
  4. 綜上,航港局已完成制定VTS法律位階之相關規定(含授權訂定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3

114/7/11交航 (一)字第1149800227號

航港局已依本部指示,持續邀集商港及工業港營運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農業部漁業署進行檢討,航港局規劃辦理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及訂定VTS相關管理規定,考量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管之港口亦有設置VTS及VTSO訓練與認證之需要,航港局修正方向將朝訂定VTS設置、VTSO訓練與認證等管理規定(含子法),如其他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有設置需求,可參照或準用相關規定。

二、相關授權子法後續將配合航路標識條例修正進度,同步啟動相關授權子法(如VTSO訓練與認證管理規則,包含律定VTSO資格、各式訓練與發證機制、實施日期等內容)訂定工作。另航港局考量本案涉及工業港或漁港VTS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及發證等事宜,除邀請港務公司(商港VTS)外,亦將邀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工業港VTS)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港VTS)共同討論。

三、修正「航路標識條例」:已自114年5月7日至5月28日止預告修正草案,期間僅接獲海軍大氣海洋局對本次修正草案提出相關意見,經審慎檢視,該意見內容對草案本身無實質影響,無需修正草案內容;後續將依據相關法制程序辦理,提報本部審議,預計於114年第3季報請行政院審議。

四、訂定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航港局已就國內VTSO進用、訓練及發證等相關規定擬具初步草案,俟「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議後,將賡續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訂定相關子法草案,預計於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6個月內訂定實施。

具體工作內容04

114/1/9交航 (一)字第1139800419號

航港局已依交通部指示,持續邀集商港及工業港營運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農業部漁業署進行檢討,航港局規劃辦理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及訂定VTS相關管理規定,考量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管之港口亦有設置VTS及VTSO訓練與認證之需要,航港局修正方向將朝訂定VTS設置、VTSO訓練與認證等管理規定(含子法),如其他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有設置需求,可參照或準用相關規定。
二、相關授權子法後續將配合航路標識條例修正進度,同步啟動相關授權子法(如VTSO訓練與認證管理規則,包含律定VTSO資格、各式訓練與發證機制、實施日期等內容)訂定工作。另航港局考量本案涉及工業港或漁港VTS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及發證等事宜,除邀請港務公司(商港VTS)外,亦將邀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工業港VTS)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港VTS)共同討論。
三、修正「航路標識條例」:航港局已於113年5月9日會商有關機關(構)獲有修正共識,並於113年7月23日報請本部審議及辦理預告作業,本部於9月10日函請航港局依本部意見檢視修正,該局於10月25日再報請本部審議,預計114年第1季辦理預告,114年第2季報請行政院審議。
四、訂定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航港局已就國內VTSO進用、訓練及發證等相關規定擬具初步草案,俟與相關單位協調「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後,將賡續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訂定該草案,預計於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6個月內訂定實施。

具體工作內容05

113/3/21交航 (一)字第1139800077號

航港局已依交通部指示,持續邀集商港及工業港營運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農業部漁業署進行檢討,航港局規劃辦理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 檢討修正航路標識條例及訂定VTS相關管理規定,考量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轄管之港口亦有設置VTS及VTSO訓練與認證之需要,航港局修正方向將朝訂定VTS設置、VTSO訓練與認證等管理規定(含子法),如其他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有設置需求,可參照或準用相關規定。
二、 相關授權子法後續將配合航路標識條例修正進度,同步啟動相關授權子法(如VTSO訓練與認證管理規則,包含律定VTSO資格、各式訓練與發證機制、實施日期等內容)訂定工作。另航港局考量本案涉及工業港或漁港VTS船舶交通服務人員訓練及發證等事宜,除邀請港務公司(商港VTS)外,亦將邀請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工業港VTS)及農業部漁業署(漁港VTS)共同討論。
三、 修正「航路標識條例」:航港局預計113年第1季召開研商會議、第3季報請本部審議及辦理預告作業、第4季報請本部核轉行政院審議。
四、 訂定VTSO訓練、發證與雇用相關規範:航港局已就國內VTSO進用、訓練及發證等相關規定擬具初步草案,俟與相關單位協調「航路標識條例修正草案」達成共識後,將賡續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訂定該草案,預計於航路標識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6個月內訂定實施。

最後異動時間 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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