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MSR-24-04-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3-04-10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1120320 HYUNDAI TOKYO 貨櫃船於高雄港觸碰 77 號碼頭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4-04-00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依據本案調查發現並參考歷年來我國引水人管理制度相關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之建議,研擬有效強化引水人監督、管理、考核與淘汰等機制及配套措施,推動引水人管理體制改革,以確保引水人適職性與適任性,提升船舶進出港安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修訂「引水人管理規則」及「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強化航港局監督作為並納入引水人在職訓練、考核與體檢等規定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航港局
管考狀態
列管中
一、引水人管理相關法規修正尚未完成。 二、 「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尚待修正與實施。
解除列管條件 俟完成下列有關強化引水人監督、管理、考核與淘汰之事項後解除列管: 一、引水人管理相關法規與配套修正或訂定完成且考量下列內容: 1. 引水人組織對所屬引水人督導與管理之責任與相應之權利義務; 2. 引水人組織掌理事項或章程應規定事項,例如:對違反規定引水人處理相關規範; 3. 對蓄意違反規定、情節重大之引水人,停止執業、撤銷或廢止執照或證書等懲戒處分之淘汰機制; 4. 引水人須接受船舶交通管理機構指示之條文與未遵時之處置。 二、「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修正完成並提供實施之佐證資料。
預計結案日期 115年3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一、有關強化引水人監督及管理部分:
(一) 為確保引水人適職性及適任性,於「引水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43條要求引水人執業期間每年應接受在職訓練,訓練課程參照國際公約及重大海事事件安全改善建議辦理,未依規定參訓之引水人將無法核發執業證書,另於修正草案第42條賦予航政機關查核引航業務之權力,以加強監督引水作為,確保引水服務品質。至於強化引水作業安全部分,則參照運安會調查涉引水作業安全之改善建議,就引水執勤前休息、救生衣穿著、掌握港區工事資訊、落實與船長交換引航資訊(MPX)、備妥應急計畫、依規定登離輪等事項,訂定引航程序注意事項,並於「引水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36條,要求引水人落實辦理,以強化船舶進出港安全。
(二) 為進一步強化引水人監督、管理、考核與淘汰之法制規範,航港局刻辦理引水法修正作業,目前檢討修正重點如下,相關修正內容將與引水人、航商及船代公會等利害關係人研商,並滾動檢討調整,俟獲有共識後,預計於113年12月底提報交通部,後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1. 引水人須加入引水人組織,並明訂該組織應辦事項須含括引水人自律規約、風紀與專業倫理之管理,至該組織之監督管理授權於子法另訂之。
2. 引水人執業期間應接受航港局辦理之在職訓練,並經驗測合格。
3. 航港局得抽查引水人執業情形,並就發現缺失命其限期改善,未改善完成得命其停止服務。
4. 配合引水人執行引航作業須遵行事項明確化,明訂違反遵行事項之違規處分樣態,情節嚴重者得停止執業並收回執業證書,處分期滿後復業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得廢止其執業證書。
(三) 另引水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42條所述「引航業務查核」部分,主要係依該草案第36條授權訂定之引航程序注意事項,由航港局抽查引水人是否落實執行,倘經查有未依規執行者,將依草案第53條第1項第5款認定引水人怠忽業務,後續依現行引水法第38條處分。
二、有關強化引水人考核部分:航港局已於113年5月16日邀集各港引水人辦事處、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港務分公司、工業專用港公司、航商公會及船代公會等外部單位共同研商「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已依會議決議修訂該要點,刻正依程序發布實施。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依引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引航作業及填寫勤前檢核表」、「確實遵守引水人辦事處自律規約」、「參加年度在職訓練」及「體格檢查報送」等項目,並增加「本年度未發生可歸責於引水人之領航事故或海事案件」之評分比重。
(二) 透過考核審查小組審核確認引水人實際作業情況如下,以提升引水作業安全及服務品質:
1. 加分項目:引領遇難船或拖救船舶、協助操演、與機關/航商溝通協調、服務/工作態度...等。
2. 扣分項目:未遵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規定及依指派之碼頭或錨位領航停泊、引水人被拒領/不當拒領或不當要求更換拖船及岸上繫纜人員、其他危害航安事項等。
(三) 為提升考核的客觀與公正性,於督導考核作業程序,新增成立5人考核審查小組,成員包含當地之引水人辦事處、轄管航務中心、港埠經營事業機構、船商公會及船代公會,就前揭督導考核重點之實績,核實給予加減分,以確保引水人考核符合其實際引水作業表現。
三、有關不適任引水人淘汰部分:為降低適職性與適任性有疑慮之引水人之引航風險,於「引水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第44條要求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之引水人,須完成指定訓練及操船模擬,且復業後限制僅能引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三個月,期間未有其他處分,方可恢復其正常引航工作。

最後異動時間 113-12-03
點閱次數 29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