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MSR-24-08-001


資料發布日期 113-08-09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1120710 WAN HAI 312 貨櫃船於高雄港出港時觸碰南護岸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4-08-001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督導各區引水人辦事處於引水人在船領航期間,落實船舶進出港領航計畫之執行,與駕駛臺團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於領航期間使用安全速度航行,將可降低事故發生之風險。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訂定「引航程序注意事項」及修訂「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4年01月2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3/12/12航安字第1130071031號

為降低引水人領航風險與事故,督導各港引水人辦事處要求其所屬引水人,確認引航作業符合標準程序及作業流程,以建立更完整之安全體系,航港局已辦理下列工作:
一、航港局與各港引水人辦事處、港務公司、航商及船代相關公會進行檢討,已於113年4月29日訂定發布「引航程序注意事項」,其中有關引水人與駕駛臺團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及領航期間應保持航行安全內容,分述如下:
(一)登輪後應儘速確認待引領船舶無急迫危險,並詳讀引航卡(Pilot Card)。
(二)儘速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Master-Pilot Exchange,以下簡稱MPX),資訊內容應包含國際海事組織(IMO)A.960(23)號決議案之建議項目,並主動告知港區相關航行安全規定,詢問船長有無須要特殊配合之事項,或要求船長所應配合事項。
(三) 完成MPX,經船長同意後,應明確籲知船長船舶操控權(Con)將參依引水人操控意見辦理,惟倘有緊急狀況,船長仍應依職權採緊急措施,並提醒駕駛臺團隊提高警覺。
(四) 引領船舶期間應儘可能讓駕駛臺團隊了解所採操船作為與措施之目的,以降低船長與駕駛臺團隊之疑慮,並應隨時注意其操船指令是否被駕駛臺團隊正確執行。
二、為強化航港局督導各港引水人考核品質及提升引水服務,已於113年8月27日公告修訂「引水人督導考核作業要點」,重點如下:
(一)新增「依引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引航作業及填寫勤前檢核表」(未符合扣分),並增加「本年度未發生可歸責於引水人之領航事故或海事案件」之評分比重。
(二)新增成立5人考核審查小組,成員包含當地之引水人辦事處、轄管航務中心、港埠經營事業機構、船商公會及船代公會,就前揭督導考核重點之實績,核實給予加減分:
1.加分項目:引領遇難船或拖救船舶、協助操演、與機關/航商溝通協調、服務/工作態度...等。
2.扣分項目:未遵守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規定及依指派之碼頭或錨位領航停泊、引水人被拒領/不當拒領或不當要求更換拖船及岸上繫纜人員、其他危害航安事項等。
三、為督導各港引水人辦事處落實管理機關所制定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已於引水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新增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未依第三十四條規定之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執行領航業務」為引水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稱怠忽業務態樣之一,又領航程序注意事項包括需與船長交換重要航行相關資訊(MPX)...等,如查明屬上開肇因,航政機關得依引水法第38條規定予以引水人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目前交通部已於113年11月21日部務會報照案通過。

最後異動時間 114-02-04
點閱次數 26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