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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4-12-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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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21125進安海豹娛樂漁業漁船與平安輪拖帶之運輸駁船於安平漁港外海碰撞人員落海失蹤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4-12-002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改善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盤點我國無人值守運輸駁船使用太陽能航行燈之議題,強化航行燈應符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COLREGs)之檢驗程序。此類船舶所裝設燈號應由航政機關或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檢查通過後,始得於航行中使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落實航行燈應符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之檢驗程序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4年06月02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3/14交航(一)字第1149800101號

一、 依據「船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船舶檢查範圍包含船舶設備,其依據「船舶設備規則」第6條第3款規定包含燈號等設備,有關燈號裝設之規定係依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下稱避碰規則)中譯文,該規則業奉行政院65年1月28日臺65交字第0812號令核定,交通部65年2月18日交航(65)字第01404號令頒發該中譯文及英文合訂本在案,爰船舶應符合上開相關規定。
二、 航港局已於113年7月10日函釋有關避碰規則第24條「拖帶和頂推 (Towing and pushing)」之適用性,若業者欲使用太陽能之航行燈,其性能建議應符合MSC.253(83)性能規定,並應依避碰規則裝設適當位置,其加裝之設備,不得影響及取代船上正規應裝設之燈號設備;所裝設所有燈號均應由航政機關或交通部委託之驗船機構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CR) 檢查通過後,始得於航行中使用。
三、 綜上所述,有關運輸駁船(所有船舶)應依其申請之航行水域及船程設置符合規定之燈號,並由航港局或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CR),依「船舶法」第23條規定辦理檢查,檢查合格始得航行,倘不符規定之發航船舶,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後,始得航行。

最後異動時間 114-06-04
點閱次數 1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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