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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5-06-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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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30608通運油輪與FPMC B FOREVER散裝船於高雄港會遇時觸碰離岸堤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5-06-010
受建議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改善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
改善建議內容

與交通部航港局共同檢討現行VTS相關規定與航道管理及違規處理措施,以有效執行航道管理,使航道安全管理措施能夠落實,並發揮VTS的警示與建議之功能。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現行VTS相關規定與航行違規處理措施
主(協)辦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航港局)
管考狀態
已結案
港務公司已訂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操作員作業原則」,並統計近3年違規警示案件,定期於航安會議研議精進,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5年10月1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5/7/9交航 (一)字第1159800181號

一、港務公司為有效落實航道安全管理措施並發揮VTS警示與建議功能,已訂定「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交通服務中心操作員作業原則」,並於115年8月正式施行,以利各港VTSO遵循辦理;另外,港務公司於航港局尚未訂立VTSO限制規定前,業於114年開始執行「船舶交通服務操作員(VTSO)訓練計畫」,辦理多場訓練課程,且參訓人員皆完成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後續將依航港局法制化作業程序,持續優化本項訓練機制。
二、港務公司遇船舶違規時,各港VTSO將予以口頭警告,如未改善,且經判斷有立即危害時,將通報港警、海巡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置,如無立即危險,將於檢具事證後,移請航港局辦理。
三、港務公司統計高雄港近3年商船或引水人違規案件分別為113年10件、114年5件、115年迄今2件,警示案件113年1件、114年3件、115年迄今1件;非商船違規移送航港局案件則為113年8件、114年3件、115年迄今1件,警示案件113年25件、114年23件、115年迄今5件,並於航港局每月定期召開之「研商港區航行安全會議」中提出近期違規案件,與該局、引水人辦事處、拖船業者等單位共同研議精進作為。
四、綜上,本項已完成,建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2

114/10/3航安字第1142012086號

一、 航港局於114年4月2日函文為提升港內船舶航行安全,請高雄港務分公司納入雙向航道船舶會遇情勢,加強VTS應建立起應對之警覺、判斷等作法之教育訓練,並適時提供必要資訊、建議或警告予進、出港船舶。並說明倘有未按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指揮者,請依商港法規定(第67條)移送航港局裁處。
二、 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已於114年8月22日公告修正「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第四點及「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第二點,明確區分VTSO分工範圍,以有效執行航道管理,經同步檢討基隆、臺中、花蓮港務分公司,因其所屬各港口皆採單向通行制,故無雙向航行之風險存在;另現行違規處理措施皆依據商港法第31條及33條法規辦理,倘有違規船舶先以VHF 警告,如再不聽勸告之船舶,將依船舶航跡動態與無線電話通聯紀錄函送交通部航港局行裁處之事宜。
三、 航港局預計於114年12月底前邀集港務公司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一同檢討,後續將配合航港局視需要修正現行VTS相關規定及強化違規處理措施。

最後異動時間 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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