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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5-06-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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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30608通運油輪與FPMC B FOREVER散裝船於高雄港會遇時觸碰離岸堤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5-06-010
受建議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改善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與交通部航港局共同檢討現行VTS相關規定與航道管理及違規處理措施,以有效執行航道管理,使航道安全管理措施能夠落實,並發揮VTS的警示與建議之功能。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現行VTS相關規定與航行違規處理措施
主(協)辦單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航港局)
管考狀態
列管中
考量近期仍有港區VTS未依規定判斷及反映船舶違規行為,建議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相關規定執行,並依規劃召開會議研議強化違規處理措施。
解除列管條件 俟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檢討並確立各港VTS違規處理、通報及檢核作業之標準化與一致性機制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115年3月15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10/3航安字第1142012086號

一、 航港局於114年4月2日函文為提升港內船舶航行安全,請高雄港務分公司納入雙向航道船舶會遇情勢,加強VTS應建立起應對之警覺、判斷等作法之教育訓練,並適時提供必要資訊、建議或警告予進、出港船舶。並說明倘有未按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指揮者,請依商港法規定(第67條)移送航港局裁處。
二、 港務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已於114年8月22日公告修正「高雄港船舶航行規定」第四點及「高雄港水域船舶交通服務作業指南」第二點,明確區分VTSO分工範圍,以有效執行航道管理,經同步檢討基隆、臺中、花蓮港務分公司,因其所屬各港口皆採單向通行制,故無雙向航行之風險存在;另現行違規處理措施皆依據商港法第31條及33條法規辦理,倘有違規船舶先以VHF 警告,如再不聽勸告之船舶,將依船舶航跡動態與無線電話通聯紀錄函送交通部航港局行裁處之事宜。
三、 航港局預計於114年12月底前邀集港務公司及相關利害關係人一同檢討,後續將配合航港局視需要修正現行VTS相關規定及強化違規處理措施。

最後異動時間 1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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