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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MSR-25-10-019


資料發布日期 1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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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31031鈺洲啟航輪於野柳岸際擱淺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MSR-25-10-019
受建議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改善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窒礙難行)
改善建議內容

檢視高緯度遠洋巡護船建置計畫,確保拖帶能力及耐風浪等級足以執行我國周邊海域之海難應變與救援任務。

回覆往來紀錄

海巡署11512日署巡救字第1140031727號函:

認為改善建議有窒礙難行理由如下:

一、 本署搜救任務係在確保搜救人船安全之前提下,以救助人命為優先,並非從事船體或貨載等財物救護,凡涉及拖帶或協助遇難船舶離開航道或其他水域之行動,係屬商業行 為,非屬於搜救任務範疇;另依「災害防救法」規定,交通部為海難災害防救主管機關,且航港局依「商港法」負有擱淺船舶及其貨載應變處置之責。

二、 112 9 19 日本署艦隊分署完成「高緯度遠洋巡護船建置計畫」決標作業,自 115 年起至 120 年止,得標廠商每年交付 1 艘巡護船下水服勤,其附屬之拖帶能力(5節航速拖帶4,000)係為因應本署艦船(最大船型4,000)遇有自身航安顧慮,執行危機應處為主,非設計用於拖帶民用商船或漁船。

三、 本署巡護船建造目的係為維護漁業資源、維持秩序及身為國際區域性漁業組織成員,需加強北太平洋、中西太平洋等遠洋公海漁業執法能量,與國際接軌,負有提升執行遠洋公海漁業巡護、登臨檢查等執法任務,航行範圍應滿足南、北緯0度至55度,爰巡護船執行遠洋巡護期間,無法參與臺灣周邊海域之海難應變,有空間因素限制。

四、 我國周邊海域發生海難事故時,本署除即時派遣人船、申請直升機進行人命救援外,並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揮調度,遇有擱淺船舶提出拖帶需求時,於符合「立即性危險」及「緊急救助要件」前提下,經本署巡護船船長評估現場海象、船型(噸位)、任務風險等因素具備執行可行性時,巡護船方能協助執行遇難船舶拖救任務;以鈺洲啟航貨輪擱淺案為例,鈺輪總噸位為9,968 噸,遠超出巡護船拖帶能力(4,000)之最大值,爰本案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於執行上存有窒礙之處,建議應由航政主管機關依權責妥處。

 

運安會管考建議:建議解除列管。

理由:

一、 依據商港法,拖救或協助遇難船舶離開航道或其他水域為交通部航港局之權責,非屬海巡署搜救任務範疇。

二、 按海巡署評估意見,該署建置中5艘高緯度遠洋巡護船其拖帶能力為5節航速下可拖帶約4,000噸船舶,無法拖救本事故船舶。

三、 前揭巡護船建置目的係以因應海巡署所屬艦船自身航行安全及危機應處需求為主,並非作為拖帶民用商船或漁船之用途,不具備執行大型商船拖救任務之能力。

四、 綜上,本項改善建議所涉海難應變與救援任務,逾越海巡署現行法定任務,確屬窒礙難行,爰建請同意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5-05-07
點閱次數 2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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