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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0-09-003


資料發布日期 1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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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和致通運QAE-976小貨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0-09-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查核人力及執行方法,督導業者落實及強化安全管理,以確保能達到對貨運三業營運安全管理之監理,並輔導業者改進之目的。

回覆往來紀錄

109/12/3路運綜字第1090119518

一、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查核人力一節,為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對於九大汽車運輸業之管理,本局已要求各監理所站運管人員配置至少需達總人力8%,並以10%為目標,目前本局平均運管人員配置已達8.6%。

二、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執行方法一節,說明如次:

(一)公路總局局對貨運三業訂有EIS(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

(二)貨運三業EIS管理計畫: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3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5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

1. 公司管理:包含下列6項指標。

(1)重大行車紀錄事故指標:當月有1件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3人以上;風險值2。

(2)欠繳汽燃費:當月有車輛欠繳汽燃費達6期以上;風險值1。

(3)欠繳交通罰鍰:當月有欠繳交通罰鍰達9萬以上;風險值1。

(4)輪胎肇因事故指標:當月有交通事故肇因為輪胎脫落或爆裂;風險值2。

(5)公路法第77條裁罰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紀錄;風險值1。

(6)勞動檢查違規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勞基法、職安法紀錄;風險值1。

2. 車輛管理:包含下列3項指標。

(1)車輛定檢驗指標:當月車輛有逾檢紀錄;風險值1。

(2)牌照狀態指標:當月車輛有吊註銷未執行;風險值2。

(3)車輛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重、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3. 駕駛人管理:包含下列2項指標。

(1)駕駛人行車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2)駕照不符、酒駕及危駕等嚴重違規指標:當月有酒駕、駕照不符等違規;風險值3。

(三)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

1. 各監理所站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

2. 針對EIS連續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

3. 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

(四)公路總局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業者辦理安全考核,經統計108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753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63家;109年1月至10月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483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48家。貨運三業在現行管理機制之下,告警業者已有逐漸減少趨勢(平均每月減少15家),惟本局仍會持續滾動檢討貨運三業EIS管理計畫之各項風險指標,並落實公司安全考核,以降低貨運三業發生重大事故之風險。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俟改善完成解除列管。

 

110/7/15路運綜字第1100085061號

一、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查核人力一節,為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對於九大汽車運輸業之管理,公路總局已要求各監理所站運管人員配置至少需達總人力8%,並以10%為目標,目前公路總局各所平均運管人員配置已達9.6%,已符合運管人員配置。
二、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執行方法一節,說明如次:
(一)本局對貨運三業訂有EIS(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
(二) 貨運三業EIS管理計畫: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3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5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
1.公司管理:包含下列6項指標。
(1)重大行車紀錄事故指標:當月有1件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3人以上;風險值2。

(2)欠繳汽燃費:當月有車輛欠繳汽燃費達6期以上;風險值1。
(3)欠繳交通罰鍰:當月有欠繳交通罰鍰達9萬以上;風險值1。
(4) 輪胎肇因事故指標:當月有交通事故肇因為輪胎脫落或爆裂;風險值2。
(5)公路法第77條裁罰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紀錄;風險值1。
(6)勞動檢查違規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勞基法、職安法紀錄;風險值1。
2.車輛管理:包含下列3項指標。
(1)車輛定檢驗指標:當月車輛有逾檢紀錄;風險值1。
(2)牌照狀態指標:當月車輛有吊註銷未執行;風險值2。
(3)車輛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重、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3. 駕駛人管理:包含下列2項指標。
(1)駕駛人行車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2)駕照不符、酒駕及危駕等嚴重違規指標:當月有酒駕、駕照不符等違規;風險值3。
(三)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
1.各監理所站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
2.針對EIS連續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
3.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
(四)公路總局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業者辦理安全考核,經統計108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753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63家;109年1月至10月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483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48家。貨運三業在現行管理機制之下,告警業者已有逐漸減少趨勢(平均每月減少15家),惟本局仍會持續滾動檢討貨運三業EIS管理計畫之各項風險指標,並落實公司安全考核,以降低貨運三業發生重大事故之風險。
(五)公路總局 109年針對 EIS管理計畫 之檢討修正,包含 指標8「牌照狀態現況資訊」新增車牌失竊告警;指標 9「車輛重大違規」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條第 1項第 16款及第 17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等違規告 警,後續公路總局亦將持續滾動檢討。
(六)另為提升安全考核作 業機制,公路總局 參考運安會「 109公路總局 109年年運輸安全關注議題-精進我國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報告建議 ,增加非 EIS總項告警業者之查核,每月查核家數為總業者家數 1%,並 加強 場站實地查核作業。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建議於公路總局提出具體落實公司安全考核之方法或措施後解除列管。

 

111/1/13路運綜字第1100164337號

一、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查核人力一節,為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對於九大汽車運輸業之管理,公路總局已要求各監理所站運管人員配置至少需達總人力8%,並以10%為目標,目前公路總局各所平均運管人員配置已達9.6%,已符合運管人員配置。
二、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執行方法一節,說明如次:
(一)公路局對貨運三業訂有EIS(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
(二) 貨運三業EIS管理計畫: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3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5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
1.公司管理:包含下列6項指標。
(1)重大行車紀錄事故指標:當月有1件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3人以上;風險值2。
(2)欠繳汽燃費:當月有車輛欠繳汽燃費達6期以上;風險值1。
(3)欠繳交通罰鍰:當月有欠繳交通罰鍰達9萬以上;風險值1。
(4) 輪胎肇因事故指標:當月有交通事故肇因為輪胎脫落或爆裂;風險值2。
(5)公路法第77條裁罰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紀錄;風險值1。
(6)勞動檢查違規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勞基法、職安法紀錄;風險值1。
2.車輛管理:包含下列3項指標。
(1)車輛定檢驗指標:當月車輛有逾檢紀錄;風險值1。
(2)牌照狀態指標:當月車輛有吊註銷未執行;風險值2。
(3)車輛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重、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3. 駕駛人管理:包含下列2項指標。
(1)駕駛人行車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2)駕照不符、酒駕及危駕等嚴重違規指標:當月有酒駕、駕照不符等違規;風險值3。
(三)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
1.各監理所站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
2.針對EIS連續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
3.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
(四)公路總局 109年針對 EIS管理計畫 之檢討修正,包含 指標8「牌照狀態現況資訊」新增車牌失竊告警;指標 9「車輛重大違規」新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條第 1項第 16款及第 17款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等違規告 警,後續公路總局亦將持續滾動檢討。
(五)另為提升安全考核作業機制,公路總局 參考運安會「 109公路總局 109年年運輸安全關注議題-精進我國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報告建議,110年3月3日增加非EIS總項告警業者之查核,每月查核家數為總業者家數1%,並加強 場站實地查核作業。
(六)公路總局為確保汽車貨運三業之營運安全,並有效執行與落實品質管理借鏡工程三級品管制度於汽車貨運三業中,將汽車貨運三業分三級管理,已制定「貨運業三級品管制度」,目前公路總局刻正試辦貨運三業三級品管,自110年12月起已試辦1家,後續將持續推動,說明如下:
1.一級品管(品質管制)係由貨運業業者自行確實檢查與自主管理,業者應依貨運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及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公路總局監督下做好品質管制工作,並於每月5日前完成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確實按規定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俾使行車安全品質能符合相關規定之要求。
2.二級品管(品質保證)係透過貨運業EIS管理計畫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再由各區監理所(站)辦理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落實公司安全管理機制。
3.三級品管(品質管理)由公路總局負責研議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等,並定期邀集相關單位聯合稽查與召會檢討,以確保貨運業能符合法規要求。
(七)另自108年修訂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後,經統計108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753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63家;109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604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50家。110年第一至第三季,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710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79家。108年至110年第三季共查核2,067家。經公路總局進行安全考核後,108年總告警家數為761家。109年642家,110年557家,有逐年下降趨勢。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和致案中駕駛員因無照、疲勞、酒駕導致事故。
2.和致公司未確切掌握所屬駕駛員相關資料,亦未能有效執行工時管理及酒測,監理站執行安全考核時無法確認上述紀錄與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3.所提具體工作內容未能有效確認於執行安全考核時相關紀錄及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
4.建議於公路總局提出執行安全考核時,可有效確認業者所提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機制或措施後解除列管。

 

111/7/14路運綜字第1110075689號

一、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查核人力一節,為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對於九大汽車運輸業之管理,公路總局已要求各監理所站運管人員配置至少需達總人力8%,並以10%為目標,目前公路總局各所平均運管人員配置為9.1%,已符合運管人員配置。
二、有關強化所屬各監理所站執行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之執行方法一節,說明如次:
(一)公路局對貨運三業訂有EIS(Executive Information System)管理計畫,每月運用EIS系統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並由各監理所站至公司實施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建立公司安全管理機制。
(二) 貨運三業EIS管理計畫:該計畫包含公司管理、車輛管理及駕駛人管理等3個面向、11項指標。各項指標依對交通安全產生之危害程度不同訂定其風險值,當各項指標風險值加總達5以上,即達總項指標告警。
1.公司管理:包含下列6項指標。
(1)重大行車紀錄事故指標:當月有1件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3人以上;風險值2。
(2)欠繳汽燃費:當月有車輛欠繳汽燃費達6期以上;風險值1。
(3)欠繳交通罰鍰:當月有欠繳交通罰鍰達9萬以上;風險值1。
(4) 輪胎肇因事故指標:當月有交通事故肇因為輪胎脫落或爆裂;風險值2。
(5)公路法第77條裁罰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紀錄;風險值2。
(6)勞動檢查違規紀錄指標:當月有違反勞基法、職安法紀錄;風險值3。
2.車輛管理:包含下列3項指標。
(1)車輛定檢驗指標:當月車輛有逾檢紀錄;風險值1。
(2)牌照狀態指標:當月車輛有吊註銷未執行;風險值2。
(3)車輛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重、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3. 駕駛人管理:包含下列2項指標。
(1)駕駛人行車重大違規指標:當月有超速、闖紅燈等違規,且違規件數逾總車輛數5%;風險值2。
(2)駕照不符、酒駕及危駕等嚴重違規指標:當月有酒駕、駕照不符等違規;風險值3。
(三)貨運三業安全考核作業:
1.各監理所站針對EIS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辦理安全考核,且每月至少考核4家以上,如有不足,可由各所自行挑選風險業者辦理,並於1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
2.針對EIS連續3個月總項指標告警業者,需由副所長以上率隊辦理考核作業,並請業者提報改善計畫。
3.各監理所站應要求業者每月5日前填寫自主檢查表,並留存以供查驗。
(四)路總局 111 年針對EIS 管理計畫檢討修正,包括
訂定風險管理指標排除條件以及修正風險值,以利各監理所更有效督促風險性高業者,追蹤控管系統顯示紅燈告警之改善狀況,後續公路總局亦將持續滾動檢討。
(五)另為提升安全考核作業機制,公路總局 參考運安會「 109公路總局 109年年運輸安全關注議題-精進我國貨運業安全管理機制」報告建議,110年3月3日增加非EIS總項告警業者之查核,每月查核家數為總業者家數1%,並加強 場站實地查核作業。
(六)公路總局為確保汽車貨運三業之營運安全,並有效執行與落實品質管理,借鏡工程三級品管制度於汽車貨運三業中,將汽車貨運三業分三級管理,已制定「貨運業三級品管制度」,公路總局已於110年12月由1家貨運業者試辦貨運三業三級品管,自今 (111)年起,將擴大至 7 家貨運業者辦理貨運三業三級品管,並持續推動,說明如下:
1.一級品管(品質管制)係由貨運業業者自行確實檢查與自主管理,業者應依貨運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及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公路總局監督下做好品質管制工作,並於每月5日前完成貨運業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確實按規定以落實行車安全維護,俾使行車安全品質能符合相關規定之要求。
2.二級品管(品質保證)係透過貨運業EIS管理計畫篩選高風險貨運業者,再由各區監理所(站)辦理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以督導業者落實公司安全管理機制。
3.三級品管(品質管理)由公路總局負責研議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等,並定期邀集相關單位聯合稽查與召會檢討,以確保貨運業能符合法規要求。
(七)另自108年修訂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後,經統計108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806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 67家;109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660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55家;110年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573 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48家;111年第一季針對告警業者共辦理172 家安全考核,平均每月考核57 家;108年至111年第一季共針對告警業者查核2,211 家。經公路總局進行安全考核後, 108年總項告警家數為 753家,109 年565 家,110年558家,111年 1至3月172家,有逐年下降趨勢。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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