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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0-09-004


資料發布日期 1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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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和致通運QAE-976小貨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0-09-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要求發生重大事故之貨運三業業者,於所屬車輛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以落實行車安全速度管理。

回覆往來紀錄

109/12/3路運綜字第1090119518

一、本局將參考運安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4點,要求各區監理所站針對貨運三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3人,或死亡及傷害逾10人,或傷害逾15人者,督導業者於所屬車輛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

二、為督促及追蹤業者落實情形,各監理所站除要求業者需落實所屬駕駛人行車安全速度管理及建立公司獎懲機制外,應留存相關資料,以供監理機關查驗。倘經監理機關查核業者有未善盡管理責任之事證,將依規處置。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俟改善完成解除列管。

 

110/7/15路運綜字第1100085061號

一、公路總局將參考運安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4點,要求各區監理所站針對貨運三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3人,或死亡及傷害逾10人,或傷害逾15人者,督導業者於所屬車輛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
二、為督促及追蹤業者落實情形,各監理所站除要求業者需落實所屬駕駛人行車安全速度管理及建立公司獎懲機制外,應留存相關資料,以供監理機關查驗。倘經監理機關查核業者有未善盡管理責任之事證,將依規處置。
三、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4 條規定:「公路及市區 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裝置車機設備, 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 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 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 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 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針對貨運 業者所屬車輛尚未有法源依據要求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 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
四、為使後續執行能更具明確性及強化其行政處分效果,公路總局已依交通部意見刻正研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4 規定(草案)及邀集有關單位討論修正後,再 提送交通部研議修法,俾利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依法要求貨 運業者所屬車輛裝設 GPS 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 統。
五、為有效掌握及共享載運各類危險物品車輛是否依規定申 請運送許可、依規定時段、路線行駛及車輛檢驗狀態等 資訊,以科學化管理方式強化高風險危險物品車輛行車 安全,公路總局已建置「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台」, 初步納管資料包含環保署化學局及廢管處、經濟部礦物 局等既有強制車輛裝設 GPS 動態資訊,以輔助監理機關 增進危險物品管理功能為主。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第四項執行完成後解除列管。

 

111/1/13路運綜字第1100164337號

一、公路總局將參考運安會「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第4點,要求各區監理所站針對貨運三業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逾3人,或死亡及傷害逾10人,或傷害逾15人者,督導業者於所屬車輛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
二、為督促及追蹤業者落實情形,各監理所站除要求業者需落實所屬駕駛人行車安全速度管理及建立公司獎懲機制外,應留存相關資料,以供監理機關查驗。倘經監理機關查核業者有未善盡管理責任之事證,將依規處置。
三、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4 條規定:「公路及市區 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裝置車機設備, 並維持正常運作及納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 動態資訊管理系統監控列管。...遊覽車客運業車輛應裝 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 管理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及依公路主管機關管理需要 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指定之資訊平台。」,針對貨運 業者所屬車輛尚未有法源依據要求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 位功能系統設備,並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
四、為使後續執行能更具明確性及強化其行政處分效果,公路總局已依交通部意見刻正研議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之 4 規定(草案)及邀集有關單位討論修正後,再 提送交通部研議修法,俾利公路總局各監理機關依法要求貨 運業者所屬車輛裝設 GPS 及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 統。
五、為有效掌握及共享載運各類危險物品車輛是否依規定申 請運送許可、依規定時段、路線行駛及車輛檢驗狀態等 資訊,以科學化管理方式強化高風險危險物品車輛行車 安全,公路總局已建置「危險物品車輛動態資訊管理平台」, 初步納管資料包含環保署化學局及廢管處、經濟部礦物 局等既有強制車輛裝設 GPS 動態資訊,以輔助監理機關 增進危險物品管理功能為主。
六、針對和致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屬QAE-976號營業小貨車事故案,該公司以於110年3月15日提報改善報告,目前該公司所屬35輛車輛均有全數裝設GPS設置營運車輛監控管理系統控管。
七、公路總局已於110年11月15日邀集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貨運三業公會、公路總局相關單位、各區監理所召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4修正草案」會議,目前刻正參酌各與會單位建議及法制室意見研擬修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之4修正草案,後續將拜訪公會進一步溝通說明,待凝聚共識後,再邀集與會單位確認修正條文內容。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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