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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0-11-036


資料發布日期 1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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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0-11-036
受建議單位 金門縣政府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盡速依照行政院院頒「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辦理橋梁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等橋梁維護管理工作,並確實執行督導及考核。訂定轄管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並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以確保橋梁檢測作業能有效執行。

回覆往來紀錄

110/2/26府工土字第1100014734

一、橋梁檢測作業
(1)金門縣車行橋涵多屬小型跨溪河構造物,為維護車行橋涵安全,金門縣政府定期每2年進行長度6公尺以上車行橋涵基本資料建置及檢測評估作業,前期108年度檢測案已完成驗收結案作業,該次檢測結果顯示部份應維修橋涵(受檢橋涵構件有U指標大於等於3)及應改善情形如項次二,考量修繕量體少及各管專業,循例請各管單位等參照建議維修工法,配合年度營繕工程進行所列應維修橋涵之全橋受損構件修繕作業。
(2) 另金門縣110年度橋涵檢測案依案進預定110.03.01~05.31採購招標作業,110.06.01~11.30辦理履約及驗收作業,持續檢視金門縣橋涵現況,以維用路人安全。
二、橋梁維修補強作業
1. 太湖橋與新市三橋之部分橋體結構混擬土破損鋼筋外露鏽蝕等,由金湖鎮「109年度金湖鎮應維修橋涵修繕工程」案,業由金湖鎮公所依權責於109年12月28日完成決標及簽約,廠商應於開工日起50工作天內完工,預定開工為110年2月4日、完工為110年5月12日。
2. 太湖橋之部分路堤護岸下方沖刷掏空等,由金門縣政府工務處水利科於「109年度金門縣災害搶險(修)工程」辦理太湖橋護岸設施破損修繕,已於109年11月4日完工及驗收結案。
3. 金湖2橋之部分橋體結構混擬土裂縫破損鋼筋外露鏽蝕等,考量金湖2橋為於金門縣政府金門縣環島北路三段(瓊林至高陽路口)道路拓寬暨排水改善工程」範圍內,爰納入該案變更設計施作修繕或改建以應實需。本案業於110年1月27日簽奉核准上網招標,並預計於110年3月9日開標,約於110年4月初完成工程訂約,其工期約360日曆天完工。
4. 金沙鎮公所辦理「109年度金沙鎮橋梁修繕工程」進行A31無名橋等護欄加高(修繕)作業,業於金寧鄉公所依權責於109年11月30日完成決標,109年12月11日完成簽約,廠商應於開工日起50作內完工。本案業於109年12月28日開工,目前刻正辦理各橋梁修繕工程,預計於110年3月15日竣工。
5. 浯江橋之部分橋體結構混擬土裂縫破損鋼筋外露鏽蝕等,由金城鎮公所納入「金城城區生活環境改善工程」辦理改善,預定110年6月完成修繕。
三、督導及考核作業
1. 目前金門縣道路係為市區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性道路系統,道路附屬行橋涵係由金門縣政府定期檢測及委請各鄉鎮所或由相關單位進行必要之修繕,為落實「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制度性之分及管理作為,金門縣政府工務處配合研議中之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訂作業,明確律定金門縣各列管橋涵所屬主要道路(類比為縣道-金門縣政府工務處)、次要道路(類比為鄉道-各鄉鎮公所或相關單位)及服務性道路(類比為農路-各鄉鎮公所或相關單位)之道路系統位階,以建置管理法令基礎。有關「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訂作業,預定於110年12月前完成並送交金門縣縣議會審議。
2. 各年度應維修橋涵修繕整建案由金門縣政府續請各業管單位儘快進行;另亦配合上開「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訂作業視需研訂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分別由各級業管機關單位進行維管督導考核作業。
3. 另為加強橋涵維護管理,金門縣政府已訂定「金門縣橋涵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分由各業管單位依法令及業務職掌分配負責維管,亦依交通部各年度「縣市政府橋梁維護管理評鑑作業」評等結果,各機關及業管單位得予相關主辦(管)人員以獎勵或議處。
四、橋梁資料建置予開放作業
金門縣政府列管車行橋基本與檢測資料均已完成上傳「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TBMS2)」,及依該系統功能開放查詢。
五、訂定轄管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1.金門縣目前尚無開放通車之特殊性橋梁,其後新建之特殊性橋梁則依交通部109年1月修訂新版「公路橋梁設計規範」要求其量設計成果需一併考量橋梁維護管理需求,於設計時應考量特殊性橋梁結構型式、現地狀況及維護條件等,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2.金門大橋第三次修正建設計畫(報院核定中)期程修正至110年10月通車,金門大橋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及各項維護管理手冊作業進度說明如下:
(1)維管作業計畫依案進由監造單位CECI於109年12月18日依據審查意見修正後提報,交通部高公局二工處目前仍與監造單位研議正中,俟奉核同意後,再提供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考,據以擬定「金門大橋維護管理手冊」。
(2)東丕營造應於驗收前提送「金門大橋維護管理手冊」,各類維護管理手冊建議如下,A.橋梁主體工程項目(如混擬土表面、伸縮縫、盤式支承等重要構件)。B.景觀及道路支照明工程項目(如開關箱、燈具、燈桿、線管路等)。C.交控系統工程項目(如開關箱、CMS、線管路、指示牌面等)。D.港灣工程項目(如防船撞設施、燈浮、助導航設施等)。E橋梁監(檢)測項目(如基樁鋼筋應力計、腐蝕感測器、應變計、伸縮縫位移感測器、加速器、傾斜儀、溫(濕)度計、風速計等)。F.其他項目(如道路清潔、植栽養護、排水巡查)。並辦理維護管理相關操作訓練等計畫,訂定維護管理標準及執行細節。
(3)金門縣政府金門大橋維護管理作業各工作小組單位配合上開維管作業與各項手冊訂定,與高公局完整對接,及配合作業計畫研訂過程,持續盤整本身人力、物力及預算需求,屆時據以辦理。
(4)依目前交通部最新「公路橋樑檢測及補強規範」,金門大橋工程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112年)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其後檢測頻率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辦理。
六、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
(1)橋涵檢測係為專業性技術服務,金門縣政府已委託橋涵檢測契約書中明確要求檢測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具有橋梁設計、檢測、補強、監造、施工或從事橋梁研究經驗1年以上及具有「公路橋樑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所訂有效初訓結訓證明或回訓證明(逾4年)等資格,且應初具證書或證明文件。
(2)橋涵檢測廠商應提送所屬檢測人員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西元)、所屬單位名稱、橋檢人員初訓或回訓合格證書及個人照等,由金門縣政府審查評核後於「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TBMS2)」建立檢測人員資料,續由廠商檢測人員依該系統功能進行檢測。
(3)廠商檢測結果經金門縣政府抽檢核對欸,發現有錯誤或未確實情事者,則依契約條款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1.依「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完成辦理橋梁檢測、維修、補強、資料建置與開放等橋梁維護管理工作;

2.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

完成後解除列管。

111/1/7府工土字第1110001588號

、橋梁檢測作業
金門縣車行橋涵多屬小型跨溪河構造物,為維護本縣車行橋涵安全,本府定期每2年進行長度6公尺以上車行橋涵基本資料建置及檢測評估作業,110年度檢測案已於110年12月完成驗收結案作業,該次檢測結果顯示部份應維修橋涵(受檢橋涵構件有U指標大於等於3)考量修繕量體少及各管專業,循例請各管單位等參照建議維修工法,配合年度營繕工程進行所列應維修橋涵之全橋受損構件修繕作業,以維用路人安全。
二、橋梁維修補強作業
1. 太湖橋與新市三橋之部分橋體結構混擬土破損鋼筋外露鏽蝕等,由金湖鎮「109年度金湖鎮應維修橋涵修繕工程」案,業由金湖鎮公所依權責完成決標、簽約、施工、驗收及於110年7月結案。
2. 金湖2橋之部分橋體結構混凝土裂縫破損鋼筋外露鏽蝕等,考量金湖2橋位於本府「金門縣環島北路三段(瓊林至高陽路口)道路拓寬暨排水改善工程」範圍內,爰納入該案變更設計施作修繕或改建以應實需,本案業於110年4月8日決標,6月7日開工,預定完工日期111年7月。
3. 金沙鎮公所辦理「109年度金沙鎮橋梁修繕工程」進行A31無名橋等護欄加高(修繕)作業,業由金寧鄉公所依權責完成決標、簽約、施工、驗收及於110年7月結案。
4. 浯江橋之部分橋體結構混凝土破損鋼筋外露鏽蝕等,由金城鎮公所納入「110年金城城區生活環境改善工程」辦理改善,已於110年10月開工及完成修繕。
三、督導及考核作業
1. 目前金門縣道路係為市區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性道路系統,道路附屬行橋涵係由金門縣政府定期檢測及委請各鄉鎮所或由相關單位進行必要之修繕,為落實「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制度性之分及管理作為,金門縣政府工務處配合研議中之金門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訂作業,明確律定金門縣各列管橋涵所屬主要道路(類比為縣道-金門縣政府工務處)、次要道路(類比為鄉道-各鄉鎮公所或相關單位)及服務性道路(類比為農路-各鄉鎮公所或相關單位)之道路系統位階,以建置管理法令基礎。有關「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訂作業,目前辦理中。
2. 各年度應維修橋涵修繕整建案由金門縣政府續請各業管單位儘快進行;另亦配合上開「市區道路管理規則」修訂作業視需研訂督導考核作業要點,分別由各級業管機關單位進行維管督導考核作業。
四、橋梁資料建置予開放作業
金門縣政府列管車行橋基本與檢測資料均已完成上傳「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TBMS2)」,及依該系統功能開放查詢。
五、訂定轄管特殊性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1.金門縣目前尚無開放通車之特殊性橋梁,其後新建之特殊性橋梁則依交通部109年1月修訂新版「公路橋梁設計規範」要求其量設計成果需一併考量橋梁維護管理需求,於設計時應考量特殊性橋梁結構型式、現地狀況及維護條件等,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2.金門大橋第三次修正建設計畫(報院核定中)期程修正至110年10月通車,金門大橋維護管理作業計畫及各項維護管理手冊作業進度說明如下:
(1)交通部高公局二工處依案進110年6月1日核定監造單位所提「金門大橋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土建部分),已提供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參考,據以擬定「金門大橋維護管理手冊」。
(2)東丕營造應於驗收前提送「金門大橋維護管理手冊」,各類維護管理手冊建議如下,A.橋梁主體工程項目(如混擬土表面、伸縮縫、盤式支承等重要構件)。B.景觀及道路支照明工程項目(如開關箱、燈具、燈桿、線管路等)。C.交控系統工程項目(如開關箱、CMS、線管路、指示牌面等)。D.港灣工程項目(如防船撞設施、燈浮、助導航設施等)。E橋梁監(檢)測項目(如基樁鋼筋應力計、腐蝕感測器、應變計、伸縮縫位移感測器、加速器、傾斜儀、溫(濕)度計、風速計等)。F.其他項目(如道路清潔、植栽養護、排水巡查)。並辦理維護管理相關操作訓練等計畫,訂定維護管理標準及執行細節。
(3)依目前交通部最新「公路橋樑檢測及補強規範」,金門大橋工程應於完工使用後二年內(112年)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其後檢測頻率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辦理。
六、建立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鑑機制
(1)橋涵檢測係為專業性技術服務,金門縣政府已委託橋涵檢測契約書中明確要求檢測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具有橋梁設計、檢測、補強、監造、施工或從事橋梁研究經驗1年以上及具有「公路橋樑檢測人員資格與培訓要點」所訂有效初訓結訓證明或回訓證明(逾4年)等資格,且應初具證書或證明文件。
(2)橋涵檢測廠商應提送所屬檢測人員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西元)、所屬單位名稱、橋檢人員初訓或回訓合格證書及個人照等,由金門縣政府審查評核後於「第二代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TBMS2)」建立檢測人員資料,續由廠商檢測人員依該系統功能進行檢測。
(3)廠商檢測結果經金門縣政府抽檢核對欸,發現有錯誤或未確實情事者,則依契約條款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4)有關涉及橋梁檢測人員資格評等或獎懲等規定,則建議回歸中央主管及發證機關訂定為宜。

 

運安會意見: 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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