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HSR-20-11-038


資料發布日期 109-11-26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0-11-038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盤點所屬單位轄下所有橋梁,納管未歸類於公路系統之橋梁並建立養護機制。

回覆往來紀錄

110/2/18交航字第1105001459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年12月31日檢討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年7月21日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後續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刻正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如上開工作內容。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11/1/17交航字第1100037648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12.31交路字第1085017628號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7.21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 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並責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定期列管追蹤,謹將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盤點均已完成。
2.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納管(含未歸類於公路系統之橋梁)均已完成。
3.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養護機制建立:公路橋梁、臺鐵橋梁、風景特定區橋梁及機場橋梁部分已完成;商港橋梁尚在審議修訂中。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11/7/4交航字第第1110019079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12.31交路字第1085017628號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7.21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 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並責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定期列管追蹤,謹將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盤點均已完成。
2.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納管(含未歸類於公路系統之橋梁)均已完成。
3.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養護機制建立:公路橋梁、臺鐵橋梁、風景特定區橋梁及機場橋梁部分已完成;商港橋梁部分,航港局於111.2.25依相關單位意見檢討修正後,再次陳報交通部,交通部於111.5.23函復審查意見,航港局刻正依審查意見重新檢討,將儘速完成後再次陳報交通部。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於所列之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後解除列管。

 

112/1/9交交航字第1120000521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12.31交路字第1085017628號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7.21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 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並責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定期列管追蹤,謹將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 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盤點均已完成。
2. 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納管(含未歸類於公路系統之橋梁)均已完成。
3. 交通部所屬機關(構)轄下橋梁之養護機制建立:公路橋梁、臺鐵橋梁、風景特定區橋梁、機場及商港橋梁部分均已完成。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03-14
點閱次數 102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