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0-11-038
事故名稱 | 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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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0-11-038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盤點所屬單位轄下所有橋梁,納管未歸類於公路系統之橋梁並建立養護機制。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2/18交航字第1105001459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年12月31日檢討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年7月21日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後續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刻正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如上開工作內容。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11/1/17交航字第1100037648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12.31交路字第1085017628號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7.21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 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並責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定期列管追蹤,謹將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列管至具體工作內容執行完成。
111/7/4交航字第第1110019079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12.31交路字第1085017628號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7.21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 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並責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定期列管追蹤,謹將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112/1/9交交航字第1120000521號 斷橋事件後交通部已於108.12.31交路字第1085017628號函頒「橋梁維護管理策進作為」報告,要求各部屬橋梁管理機關全面盤點轄管供公眾通行之橋梁、全面進行檢測,開放「臺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供各橋管機關使用並本於權責進行管理;另行政院亦於109.7.21頒訂「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要點」,並要求供公眾通行6 公尺以上橋梁全面納管、各橋梁管理應建立三層次督導考核機制,以及建立橋梁管理系統進行管理等原則。交通部已盤點前項要點頒布後各部屬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按此,交通部轄管各類橋梁(如公路、軌道、觀光、商港、機場)之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依其主管橋梁特性檢討(或參照公路系統)訂定養護機制相關規定,並責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定期列管追蹤,謹將列管追蹤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