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1-08-002
事故名稱 | 富灥365-V7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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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1-08-002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強化座椅安裝品質一致性核驗作業,明訂座椅安裝施作程序與檢核作業,建立安裝紀錄及溯源程序,確保檢測與實車安裝狀況一致,提升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座椅品質一致性核驗作業。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11/29交路字第1100032083號 一、交通部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並督同本部公路總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積極推動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安審2.0)中朝前端審驗、後端領牌管理一致方向修正。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列管。
111/7/22交路字第1110018486號 一、針對大客車座椅安裝品質一致性核驗、安裝施作程序與檢核作業精進作為,本部為提升大客車車輛安全,業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並朝向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等方向推動,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仍持續與檢測機構、相關車輛公協會、車輛業者及座椅製造廠確認相關規定作法。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12/1/13交路字第1110415066號 1.針對大客車座椅安裝品質一致性核驗、安裝施作程序與檢核作業精進作為,本部為提升大客車車輛安全,業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並朝向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等方向推動,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業已依本部指示,多次與檢測機構、相關車輛公會、車輛業者及座椅製造廠討論相關精進事項並召開會議研商,並持續酌修精進事項,經再次召開會議研商,尚有部分精進事項仍未獲共識。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112/7/26:交路字第1120017552號 1. 本部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督同公路總局、車安中心積極推動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已指示車安中心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車安中心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國內車輛及其裝置製造廠、進口商進口及車身打造廠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資格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查補充作業規定」、「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品質一致性核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大客車實車比對查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等5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 2. 前述補充作業規定,本部已於112年3月15日核定實施。針對遊覽車申請辦理新登檢領照前之新車型式安全審驗訂有下列規定確認遊覽車製(打)造廠所安裝座椅之固定方式與審查報告所載內容相符: (1) 依「國內車輛及其裝置製造廠、進口商進口及車身打造廠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資格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增訂座椅製造廠應建立安全帶固定裝置及乘客座椅安裝於車輛之施工規範供車輛製(打)造廠依循施工,以及增訂車輛製(打)造廠品質管制人員取得相關訓練證明文件、施工人員定期在職訓練。 (2) 依「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查補充作業規定」,增訂檢測機構針對檢測代表車於車輛完成車階段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查核座椅型式及其固定樣態與檢測報告所載內容及安全帶固定裝置及乘客座椅安裝於車輛之施工規範相符,並簽署查核紀錄證明文件供車輛製(打)造廠於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確認。 (3) 依「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查補充作業規定」,增訂申請者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9項「座椅強度」項目之乘客座椅檢測時,應檢附檢測機構所要求之相關文件及檢測件規格資料,檢測機構於受理檢測申請時,應就申請者所提前述檢附之文件資料與檢測件進行比對確認是否一致,並將文件資料納入檢測報告。 (4) 經審驗機構辦理審驗合格後,依「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將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所檢附各車型「大客車座椅配置圖」標示各座椅之「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強度」審查報告編號及型式名稱之資料提供公路監理機關領牌查驗使用。 (5) 既有大客車實車比對查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新增安全帶固定裝置及座椅強度之比對查驗項目,車輛製(打)造廠申請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其各車型於製造、進口或打造完成車後應造冊通知審驗機構,審驗機構依造冊車輛抽取百分之二十五車輛數執行比對查驗。 (6) 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品質一致性核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增訂座椅製造廠每季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擇取1輛大客車執行查核座椅固定樣態與合格報告是否一致及其固定方式是否符合安全帶固定裝置及乘客座椅安裝於車輛之施工規範,並應留存查核紀錄供審驗機構於辦理品質一致性核驗時併同查核之。 3. 車安中心與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於112年5月31日合作舉辦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作業施工查核規範示範觀摩說明會,透過車體公會代表、座椅製造廠代表、檢測機構及審驗機構於會中充分說明並輔以現場示範方式供業者參考及因應相關實務作業。 4. 除前述座椅製造廠、車身製(打)造廠、檢測機構及審驗機構針對座椅固定方式查檢外,遊覽車申請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後至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新登檢領照作業,審驗機構將提供各車型乘客座椅對應審查報告資訊予公路監理機關領牌查驗使用,透過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檢驗機制,已可有效確保遊覽車乘客座椅檢測與實車安裝之一致性及安全性。
運安會意見: 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