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1-08-003
事故名稱 | 富灥365-V7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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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1-08-003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規定,審驗大客車座椅配置換裝時,應檢視與座椅安全有關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審查報告及座椅安裝品質管理相關文件紀錄,以確保座椅配置換裝安全無虞。 |
回覆往來紀錄 |
110/11/29交路字第1100032083號 一、交通部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督同本部公路總局、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積極推動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安審2.0)中朝前端審驗、後端領牌管理一致方向修正。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列管。
111/7/22交路字第1110018486號 一、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有關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係調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自91年1月1日起,應符合內裝材料難燃性測試之大客車,有更新換裝座椅材質、換裝座椅配置或內裝整體整修換裝之情形,應檢具換裝座椅來源證件、座椅材料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座椅合格施工廠商切結書,向公路監理機關過磅登檢,辦理變更登記。另大客車自99年1月1日起應同時符合「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安全帶」及「安全帶固定裝置」檢測基準規定,為加強使用中大客車座椅變更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確有配合檢討必要。
運安會意見:建議持續列管。 建議完成以下項目後解除列管:
112/1/13交路字第1110415066號 1.交通部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