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HSR-21-09-003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3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龍馬成268-7F計程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1-09-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於國際商港內道路設置標誌、標線、號誌,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及提供港區道路通行車輛依循。

回覆往來紀錄

110/12/27交路字第1100036756號

一、 港務公司係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檢討國際商港區內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並提供港區道路通行車輛依循。經該公司於109.7.17召集各港務公司召開研商會議,就港區標線、標誌、號誌之設置進行討論,針對各國際商港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之安全設施,研擬設置原則如下:
(一) 沿碼頭法線處以設置輪檔為優先考量,若因實務作業考量不適宜設置輪檔處,則改以設置反光標線。
(二) 碼頭岸肩適當地點增加設警示告示牌,針對作業及非作業碼頭加強檢視有否不足,並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肩。
(三) 碼頭岸肩後方適當地點設置救生器材(如救生圈、立桿及拋繩)。
二、 經依上開安全設施設置原則,各國際商港即於109年至110年辦理各國際商港安全設施改善工作,除臺中港及花蓮港尚有部分工作執行中,其餘各港均已完成。
三、 港務公司刻正針對港區內號誌進行盤點,並依港區環境動態變化檢討,持續辦理改善強化工作。

運安會意見:列管。

所提資料未包含可明確區隔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之措施。

 

運安會於112/2/2以運安字第112000040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2/2/16交路字第1120003077號

一、港務公司係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檢討國際商港區內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並提供港區道路通行車輛依循。經該公司於109.7.17召集各港務公司召開研商會議,就港區標線、標誌、號誌之設置進行討論,針對各國際商港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之安全設施,研擬設置原則如下:
(一) 沿碼頭法線處以設置輪檔為優先考量,若因實務作業考量不適宜設置輪檔處,則改以設置反光標線。
(二) 碼頭岸肩適當地點增加設警示告示牌,針對作業及非作業碼頭加強檢視有否不足,並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肩。
(三) 碼頭岸肩後方適當地點設置救生器材(如救生圈、立桿及拋繩)。
二、經依上開安全設施設置原則,各國際商港即於109年至110年辦理各國際商港安全設施改善工作,臺灣港務公司已分別於109、110 年先後辦理各商港港區安全設施改善工作盤查;其中臺中港已於110年12月31日改善完成,花蓮港部分業於111年3月26日完成岸際反光標線、警示標語及中央道路分向線劃設。
三、港區道路部分,臺灣港務公司已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於國際及國內商港區域內設置相關標誌(如警告、禁制告示牌等)、標線(如反光標線等),工作區域部分則於碼頭岸肩適當地點增加設警示告示牌,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肩,藉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港區內號誌部分經該公司111年度完成盤點結果,均已參照「道路交通標誌號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皆為工作區域之改善作為,請參考調查報告第2.1.1節內容,提出可明確區隔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之改善措施。

 

112/7/26交路字第1120017552號

一、  港務公司係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檢討國際商港區內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並提供港區道路通行車輛依循。經該公司於109.7.17召集各港務公司召開研商會議,就港區標線、標誌、號誌之設置進行討論,針對各國際商港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之安全設施,研擬設置原則如下:

(沿碼頭法線處以設置輪檔為優先考量,若因實務作業考量不適宜設置輪檔處,則改以設置反光標線。

(碼頭岸肩適當地點增加設警示告示牌,針對作業及非作業碼頭加強檢視有否不足,並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肩。

(碼頭岸肩後方適當地點設置救生器材(如救生圈、立桿及拋繩)。

二、   經依上開安全設施設置原則,各國際商港即於109年至110年辦理各國際商港安全設施改善工作,臺灣港務公司已分別於109110 年先後辦理各商港港區安全設施改善工作盤查;其中臺中港已於1101231日改善完成,花蓮港部分業於111326日完成岸際反光標線、警示標語及中央道路分向線劃設。

三、  港區道路部分,臺灣港務公司已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於國際及國內商港區域內設置相關標誌(如警告、禁制告示牌等)、標線(如反光標線等),工作區域部分則於碼頭岸肩適當地點增加設警示告示牌,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肩,藉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港區內號誌部分經該公司111年度完成盤點結果,均已參照「道路交通標誌號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  為明確區隔港區公用道路及工作區域,航港局112.5.15召開「提升各國際商港管制區內公共道路之管理作為研商會議」,結論如下:

()因港區內各專用碼頭之工作區域已由承租業者設置門哨控管進出車輛,請各航務中心後續協助按碼頭別列表及提供照片佐證。

()至港區內公用碼頭及工作船渠後線土地與公共道路交界部分,請各航務中心檢視是否已完成路側之區隔或警示工作,如道路邊線劃設、設置警告、禁制告示牌或劃設反光標線區隔。

五、  依上開會議結論,航港局各航務中心會同港務公司全面盤點各港,包括設置門哨控管、「禁止非作業車輛進入碼頭」相關警示告示牌或標線()、擺放紐澤西護欄區隔、設置進出管制站、警告標語、反光標線等,多數均已完成設置,僅高雄港及安平港公用碼頭刻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增補設置,或增設告示牌,預計112年底完成,以維港區安全。

 

運安會意見: 持續列管。

待交通部完成所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解除列管。

 

運安會於113/1/23以運安字第113000042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3/3/4交運字第1130002806號

一、港務公司係參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檢討國際商港區內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以及工作區域,並提供港區道路通行車輛依循。經該公司於109.7.17召集各港務公司召開研商會議,就港區標線、標誌、號誌之設置進行討論,針對各國際商港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之安全設施,研擬設置原則如下:
(一)沿碼頭法線處以設置輪檔為優先考量,若因實務作業考量不適宜設置輪檔處,則改以設置反光標線。
(二)碼頭岸肩適當地點增加設警示告示牌,針對作業及非作業碼頭加強檢視有否不足,並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肩。
(三)碼頭岸肩後方適當地點設置救生器材(如救生圈、立桿及拋繩)。
二、經依上開安全設置原則,各國際商港即於109年至110年辦理各國際商港安全設置改善作業,港務公司已分別於109、110年前後辦理各商港港區安全設置改善工作盤查;其中台中港已於110年12月31日改善完成,花蓮港部分業於111年3月26日完成岸際反光標線、警示標語及中央道路分向線劃設。
三、港區道路部分,港務公司係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於國際及國內商港區域內設置相關標誌(如警告、禁制告示牌等)、標線(如反光標線等),工作區域部分則於碼頭岸間適當地點增加設置警告告示牌,要求作業以外之車輛,不得進入碼頭岸間,藉以明確區隔港區道路及工作區域。港區內號誌部分經該公司111年度完成盤點結果,均已參照「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為明確區隔港區公用道路及工作區域,航港局112.5.15召開「提升各國際商港管制區內公共道路之管理作為研商會議」,結論如下:
(一)因港區內各專用碼頭之工作區域已由承租業者設置門哨控管進出車輛,請各航務中心後續協助按碼頭別列表及提供照片佐證。
(二)至港區內公用碼頭及工作船渠後線土地與公共道路交界部分,請各航務中心檢視是否已完成路側之區隔或警示工作,如道路邊線劃設、設置警告、禁制告示牌或劃設反光標線區隔。
五、依上開會議結論,航港局各航務中心會同港務公司全面盤點各港,包括設置門哨控管、「禁止非作業車輛進入碼頭」相關警示告示牌或標線(字)、擺放紐澤西護欄區隔、設置進出管制站、警告標語、反光標線等,多數均已完成設置,僅高雄港及安平港公用碼頭刻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增補設置,或增設告示牌,已於112年底完成, 以維港區安全。

 

運安會意見: 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點閱次數 954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