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27交路字第1100036756號
一、 有關現行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考核機制統整如下 (一) 計程車交通公司辦理公司轉讓、變更登記、增加營業項目、變更資本額、抵押財產等應備具申請書、股東同意文件、公司章程或新舊章程對照表、新負責人、新股東最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租約、合法房屋證明及營業執照須依法報請本市公共運輸處核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二)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車種、裝設計費表、核定營業區、車身顏色與對車輛駕駛負管理責任等規定,未依規定辦理依公路法第77條裁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 (三) 計程車客運業屬自備車輛經營者(靠行車),車行應與駕駛簽訂書面契約,並得向本市公共運輸處申請靠行契約認證登錄監理系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1條)。 (四) 每年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辦理考核評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 (五) 每年辦理有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服務品質評鑑(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 (六) 計程車客運業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參加測驗與講習合格,始核發執業登記證,並定期審驗,故計程車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該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二、交通部將參考各公路主管機關對相關汽車運輸業現行安全考核作業辦理情形,會商各直轄市政府意見,研訂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供各計程車公路主管機關據以辦理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管考建議列管。
運安會於112/2/2以運安字第112000040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2/2/16交路字第1120003077號
交通部已會同各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及公路總局研商訂定 「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並於111年4月1日交路字第1110008346號函送各公路主機關依循辦理。
運安會意見:解除列管。
交通部已會同各直轄市政府研商訂定「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