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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1-09-006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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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龍馬成268-7F計程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1-09-006
受建議單位 臺北市政府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共同研討計程車客運業之安全考核機制,建立全國一致且符合法規要求之考核規範。

回覆往來紀錄

110/12/22府授交運字第1100138427號

一、本市現有計程車客運業考核機制統整如下
(一) 計程車交通公司辦理公司轉讓、變更登記、增加營業項目、變更資本額、抵押財產等應備具申請書、股東同意文件、公司章程或新舊章程對照表、新負責人、新股東最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租約、合法房屋證明及營業執照須依法報請本市公共運輸處核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二)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車種、裝設計費表、核定營業區、車身顏色與對車輛駕駛負管理責任等規定,未依規定辦理依公路法第77條裁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
(三) 計程車客運業屬自備車輛經營者(靠行車),車行應與駕駛簽訂書面契約,並得向本市公共運輸處申請靠行契約認證登錄監理系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1條)。
(四) 每年對計程車合作社辦理考核評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
(五) 每年辦理有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辦理服務品質評鑑(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
(六) 計程車客運業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參加測驗與講習合格,始核發執業登記證,並定期審驗,故計程車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該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二、另檢視本案執行計畫係要共同研擬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機制與建立全國一致與合法規範,考量案由涉全國一致性與中央法規修訂,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邀集各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討論研擬可行執行方案,續由地方政府依法配合執行。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管考建議列管。

 

111/12/30北市運般字第1110148266號

依據交通部訂「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及111年度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A1與A2類別有死亡人數案件,針對車輛所屬交通公司辦理安全考核。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交通部已會同各直轄市政府研商訂定「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

最後異動時間 112-03-14
點閱次數 8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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