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8府交公字第1110024230號
一、桃園市針對計程車客運業考核內容填復如下: (一)計程車交通公司辦理公司轉讓、變更登記、增加營業項目、變更資本額、抵押財產等應備具申請書、股東同意文件、公司章程或新舊章程對照表、新負責人、新股東最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租約、合法房屋證明及營業執照須依法報請本市核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二)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車種、裝設計費表、核定營業區、車身顏色與對車輛駕駛負管理責任等規定,未依規定辦理依公路法第77條裁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 (三)計程車客運業屬自備車輛經營者(靠行車),車行應與駕駛簽訂書面契約,並得向本市申請靠行契約認證登錄監理系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1條)。 (四)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辦理考核評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 (五)計程車客運業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參加測驗與講習合格,始核發執業登記證,並定期審驗,故計程車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該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二、 交通部前於111年1月11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供各計程車公路主管機關據以辦理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 三、 俟交通部訂定前揭作業指引後,本市將配合辦理,如有窒礙難行部分將與該部及其他直轄市政府共同研商。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建議待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3府交公字第1120012790號
交通部訂定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已函請本市 各家業者依該指引辦理並填寫相關書表,後續如有窒礙難 行部分將與該部及其他直轄市政府共同研商。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交通部已會同各直轄市政府研商訂定「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