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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1-09-008


資料發布日期 1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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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龍馬成268-7F計程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1-09-008
受建議單位 桃園市政府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共同研討計程車客運業之安全考核機制,建立全國一致且符合法規要求之考核規範。

回覆往來紀錄

111/2/8府交公字第1110024230號

一、桃園市針對計程車客運業考核內容填復如下:
(一)計程車交通公司辦理公司轉讓、變更登記、增加營業項目、變更資本額、抵押財產等應備具申請書、股東同意文件、公司章程或新舊章程對照表、新負責人、新股東最新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租約、合法房屋證明及營業執照須依法報請本市核准(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3條)。
(二)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使用車種、裝設計費表、核定營業區、車身顏色與對車輛駕駛負管理責任等規定,未依規定辦理依公路法第77條裁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
(三)計程車客運業屬自備車輛經營者(靠行車),車行應與駕駛簽訂書面契約,並得向本市申請靠行契約認證登錄監理系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1條)。
(四)對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辦理考核評鑑(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
(五)計程車客運業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參加測驗與講習合格,始核發執業登記證,並定期審驗,故計程車駕駛應向執業地所轄警察局申請執業登記證,該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二、 交通部前於111年1月11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供各計程車公路主管機關據以辦理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
三、 俟交通部訂定前揭作業指引後,本市將配合辦理,如有窒礙難行部分將與該部及其他直轄市政府共同研商。

 

運安會意見:建議列管。

建議待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2/1/13府交公字第1120012790號

交通部訂定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已函請本市
各家業者依該指引辦理並填寫相關書表,後續如有窒礙難
行部分將與該部及其他直轄市政府共同研商。

 

運安會意見:建議解除列管。

交通部已會同各直轄市政府研商訂定「計程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指引」。

最後異動時間 112-03-14
點閱次數 9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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