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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1-11-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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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高啟KLB-8118氫氣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1-11-002
受建議單位 勞動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與交通部共同研商並修訂現行道路交通安全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相關規定,明訂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以確保運送危險物品過程中安全無虞。

回覆往來紀錄

111/2/21勞職授字第1110200807號

勞動部業配合交通部於110年12月16日前往車載罐槽體及拖車製造廠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地瞭解實務,並假該公司召開「研商貨車裝載危險物品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會議」,會中決議尚無本部需配合及協助事項,後續如交通部召開相關會議,勞動部將配合出席,建請解除列管。

運安會意見:列管。

 

 

111/12/9勞職授字第1110207066號

勞動部業配合交通部於110年12月16日前往車載罐槽體及拖車製造廠乾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地瞭解實務,並假該公司召開「研商貨車裝載危險物品之運輸安全改善建議會議」,會中決議無本部需配合及協助事項,後續交通部尚無通知本部出席相關會議,建請解除列管。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待勞動部完成修訂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相關法規後始解除列管。
建請說明與交通部研商結果,以及預計修訂法規之範圍。

 

112/3/24勞職授字第1120201652號

1. 勞動部主管「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係規範高壓氣體勞工作業安全與高壓氣體槽車之槽體本體安全檢查。前經行政院指示,本部配合於1001216日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中針對槽體容器以外有關交通運輸、車輛結構等安全規定刪除,統由交通部主政,爰高壓氣體之道路運輸安全及槽體之裝載、固定方式、車輛底盤強度、槽車穩定度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業務,屬交通部業務權責,兩部會業務分工已行之有年,合先敘明。

2. 勞動部與交通部共同研商並修訂現行道路交通安全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相關規定,明訂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以確保運送危險物品過程中安全無虞,因本案涉公路運輸安全,此部分勞動部前於100127日邀集交通部召開會議,已提醒交通部注意集裝箱(containers,即本案規範者)之運輸車架、聯結方式、框架安全等涉及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安全事項,經交通部明確表示有關高壓氣體槽車涉及之道路交通運輸安全事項,均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規定完備;另交通部公路總局103919日路監牌字第1030044733號函請本署向業者宣導車載型壓力容器裝載應確實與拖車聯結穩固,顯見囑咐本部事項屬交通部權責應無疑義,建請解除勞動部列管。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民國112年3月16日吳政務委員澤成召集研商如何加速執行重大公路事故改善建議列管事項會議,會議決議交通部應與勞動部進一步協商確認釐清各該權責事項,俾期責任歸屬正確、達到改善列管目的。

2.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未包含勞動部與交通部研商結果。

3. 綜上,建議持續列管。

 

112/12/11勞職授字第1120205789號

一、 本部業於112年9月18日邀集交通部等單位召開112年第2次職場減災跨部會平台會議,決議「請交通部參考聯合國國際公路運輸危險物協定(ADR)以及運安會建議事項,研議相關措施,以強化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運輸安全。」,部會協商確認由交通部主政明訂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
二、 本部主管「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係規範高壓氣體勞工作業安全與高壓氣體槽車之槽體本體安全檢查,有關交通運輸、車輛結構等安全規定統由交通部主政,兩部會業務分工已行之有年,查本案「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立法之對象、場所及目的有別,尚無須將其列入修正,爰建請解除勞動部列管。

 

運安會意見:解除列管。

勞動部經與交通部協商後確認由交通部負責執行本項改善建議之改善措施。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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