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1-11-003
事故名稱 | 高啟KLB-8118氫氣槽車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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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1-11-003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與勞動部共同研商並修訂現行道路交通安全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相關規定,明訂載運危險物品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以確保運送危險物品過程中安全無虞。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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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 (公路局) |
管考狀態 |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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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日期 | 114年03月17日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4/01/17交運字第1145000772號 交通部於114年1月20日修正發布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增訂「附件九十九、扭鎖裝置」,其中已明文規定實施期程其範圍如下:自中華民國 115年1月1日起,使用於O類車輛與非固定式罐槽體間之各型式扭鎖裝置,應符合本項規定。檢測機構得依本項基準調和之ISO 3874:2017規範進行測試。公路局已研議於「核發貨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作業手冊」內容加註「半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應通過車輛安全審驗」等字樣,以提供所轄各區監理所同仁依循辦理,預計於114年4月底完成,可配合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增訂條文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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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2 | |
111/2/24交路字第1110003759號 1. 交通部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110年12月16日邀集勞動部職安署、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航港局、壓力容器協會、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測機構等單位至拖車製造廠乾佑車體廠,瞭解現行固定聯結機構打造實務及使用端相關意見。
運安會意見:列管。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列管。
運安會於112/2/2以運安字第112000040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2/2/16交路字第1120003077號 1.交通部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以下簡稱車安中心)於111年9月7日已邀集勞動部、交通部公路總局、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測機構等單位,針對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進行討論,經會中討論後就(1)國內是否具備完整檢測能量及(2)法規技術內容尚須確認,請車安中心確認前述兩件事項後再召會討論。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待交通部完成修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後始解除列管。
112/7/26交路字第1120017552號 1. 本部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以下簡稱車安中心)於111年9月7日已邀集勞動部、交通部公路總局、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測機構等單位,針對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進行討論。 2. 本部於112年5月19日邀集公路總局及車安中心針對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草案進行討論,已請公路總局於112年8月31日前邀集相關業者與公協會等利害關係人討論。 3. 公路總局如能於112年9月30日前函報修正草案,本部預計112年10月辦理預告修正2個月,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發布修正。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1. 民國112年3月16日吳政務委員澤成召集研商如何加速執行重大公路事故改善建議列管事項會議,會議決議交通部應與勞動部進一步協商確認釐清各該權責事項,俾期責任歸屬正確、達到改善列管目的。 2. 所提內容未包含勞動部與交通部研商結果。 3. 綜上,建議持續列管。
運安會於113/1/23以運安字第113000042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3/3/4交運字第1130002806號 一、交通部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以下簡稱車安中心)於111年9月7日已邀集勞動部、交通部公路局、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測機構等單位,針對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進行討論。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交通部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後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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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3 | |
113/9/13交運字第1130022101號 一、交通部與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以下簡稱車安中心)於111年9月7日已邀集勞動部、交通部公路局、台灣區車體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檢測機構等單位,針對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進行討論。 二、車安中心於112年3月8日邀集相關車輛公協會研商討論獲有共識,且為本項基準之檢測能量建置事宜,經車安中心112年6月6日洽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表示有意願申請為本部認可之檢測機構,即與車安中心研商採購貨櫃角檢測件以辦理先行預測試作業;另考量業者對應本項基準之準備及適用對象事宜,本部於112年9月12日邀集台灣區車體工業公會業者研商基準內容後,交請車安中心填具建議書表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案國家標準更新事宜,車安中心並於113年1月24日函送相關資料至標檢局進行審驗,復經該局113年4月23日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預計114年8月底完成公告程序。 三、另為對應國內執行檢測能量事宜,經車安中心與國內相關檢測機構聯繫後,目前為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有意願申請鈞部認可之檢測機構,該中心已循國內拖車製造廠業者購買五款扭鎖裝置樣品,並於113年1月2日提供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高雄總部),以進行治夾具開發及模擬實際測試,預計於113年9月完成測試。 管考建議: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交通部訂定載運危險物品拖車之固定聯結機構規定後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