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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1-12-008


資料發布日期 1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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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佳樂達279-VV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1-12-008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輔導與督導旅行業之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相關工作內容說明與安全注意事項,強調從業人員執業過程自身行車安全之確保,以及訂定具體以行車安全為考量之作業程序。

回覆往來紀錄

111/3/22觀業字第1113000528號

一、已配合公路總局針對行車安全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要求旅行社填寫,並明訂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9款:「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俾促其執行業務人員確實執行。
二、為強化旅行業就從業人員執業過程自身行車安全確保,已將「旅行社旅遊安全管理」(含行車安全)之課程納入旅行業經理人訓練。
三、為確保旅客能夠有安全又安心的旅程,觀光局自106年 3月起指定時段實施「旅遊安全導週」,透過業者的協助宣導提供正確的資訊給遊客,即可提升旅遊的安全性。
四、交通部刻正辦理大客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修法作業,觀光局將配合前揭修法作業之完成執行相關宣導。

運安會意見:請交通部觀光局補充提供資料。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1. 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之工作內容說明與安全注意事項中有關自身行車安全之強化。
2. 以行車安全之角度,訂定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如發車前、行車中、行車後之作業程序或注意事項。
目的係盡可能促進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注意自身行車安全,以及降低行車過程中因處理旅客事務或提供服務而離座的機會或受傷之嚴重性。

建請觀光局針對上述項目研擬具體工作內容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11/6/24觀業字第1113001347號

一、為求慎重觀光局業訂於111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召開「旅遊安全促進討論會議-旅行業包租遊覽車重大事故防範相關事宜」會議,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公路總局、旅行業公(協)會及導遊公會與會討論,會議中旅行業界多表示帶團著重經驗,處置作為需依當下個案狀況判斷等情,有關行車安全事項,目前係配合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辦理並無窒礙,且本於公司治理相關訓練應由旅行社依需求安排較具彈性,亦可即時配合接待或招攬之團體進行調整,爰會議結論維持現行運作摸式,不另訂作業程序或注意事項。
二、有關導遊人員及隨團服務人員訓練內容,旅行業公(協)會及導遊協會依實務需要,不定期辦理訓練課程,後續觀光局配合將行車安全相關之法規修正轉知業界,俾利前揭公(協)會辦理訓練及旅行社公司內部訓練使用。
三、為確保旅客能夠有安全又安心的旅程,觀光局自106年3月起指定期間實施「旅遊安全宣導週」,透過業者的協助宣導提供正確的資訊給遊客,提升旅遊的安全性。今(111)年訂於3月13日至19日旅遊安全週宣導。
四、交通部刻正辦理大客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修法作業,觀光局將配合前揭修法作業之完成執行相關宣導。

運安會意見: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1. 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之工作內容說明與安全注意事項中有關自身行車安全之強化。
2. 以行車安全之角度,訂定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如發車前、行車中、行車後之作業程序或注意事項。
目的係盡可能促進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注意自身行車安全,以及降低行車過程中因處理旅客事務或提供服務而離座的機會或受傷之嚴重性。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列管。

 

112/7/7觀業字第1120913473號

1. 有關大客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相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文修正業於111年8月1日施行,觀光局配合前揭修法業轉知旅行業相關公(協)會,俾利導遊人員、隨團服務人員及旅行社公司納入教育訓練課程。

2. 觀光局後續透過與公路總局聯合辦理之稽查機制,查察「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寫情形,促使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落實執行,共同確保行車安全。

 

運安會意見: 持續列管。

1. 請觀光局以行車安全之角度,訂定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如發車前、行車中、行車後之作業程序或注意事項。

2. 請觀光局參考本案調查報告中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第4項與相關分析。

 

113/1/9觀業字第1120928397號

一、法規:
(一)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9款:「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九、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於每日行程出發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並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有關租用遊覽車駕駛勤務工時及車輛使用之規定。」規定,本署業就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相關工作內容說明與安全注意事項即出發前、行車中及行車後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行車安全之作業程序,明文規範,包含每日行程出發前應依交通部公路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等,透過與遊覽車業者共促旅遊安全同時保障自身安全。
(二)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4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及同法第34條第1項:「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規定,旅行業者依法應配合勞動檢查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自身營運特性需要增加或加強特定項目(如行車安全)之訓練。
二、宣導及稽查:
(一)旅行業公(協)會已將行車安全意識納入辦理之「旅行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教材內,俾保障工作者(含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安全。
(二)112年7月至12月底本署會同公路局聯合稽查共116場次,查核計252團次。
(三)有關旅遊安全事宜(含行車安全),本署已納入旅行業檢查及稽查宣導事項,後續持續配合公路局轉知行車安全相關法規,並透過與公路局聯合辦理之稽查機制,查察「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寫情形,促使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落實執行,共同確保行車安全。

 

運安會意見: 解除列管。

1. 觀光署已明文規範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出發前、行車中及行車後行車安全相關作業事項。
2.公路局更新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已列有安全相關檢查事項。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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