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1-12-008
事故名稱 | 佳樂達279-VV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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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1-12-008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輔導與督導旅行業之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相關工作內容說明與安全注意事項,強調從業人員執業過程自身行車安全之確保,以及訂定具體以行車安全為考量之作業程序。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修正旅遊安全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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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觀光署 |
管考狀態 |
已結案
1. 觀光署已明文規範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出發前、行車中及行車後行車安全相關作業事項。 2.公路局更新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已列有安全相關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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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日期 | 113年03月15日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1/3/22觀業字第1113000528號 一、已配合公路總局針對行車安全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要求旅行社填寫,並明訂於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9款:「使用遊覽車為交通工具者,應實施遊覽車逃生安全解說及示範,並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檢查紀錄表執行。」,俾促其執行業務人員確實執行。 運安會意見:請交通部觀光局補充提供資料。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建請觀光局針對上述項目研擬具體工作內容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111/6/24觀業字第1113001347號 一、為求慎重觀光局業訂於111年5月9日上午9時30分召開「旅遊安全促進討論會議-旅行業包租遊覽車重大事故防範相關事宜」會議,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交通部、公路總局、旅行業公(協)會及導遊公會與會討論,會議中旅行業界多表示帶團著重經驗,處置作為需依當下個案狀況判斷等情,有關行車安全事項,目前係配合公路總局訂定之「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辦理並無窒礙,且本於公司治理相關訓練應由旅行社依需求安排較具彈性,亦可即時配合接待或招攬之團體進行調整,爰會議結論維持現行運作摸式,不另訂作業程序或注意事項。 運安會意見:列管。 本項改善建議包含下列2項重點: 俟完成具體工作內容後,再行檢視是否解除列管。
112/7/7觀業字第1120913473號 1. 有關大客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相關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文修正業於111年8月1日施行,觀光局配合前揭修法業轉知旅行業相關公(協)會,俾利導遊人員、隨團服務人員及旅行社公司納入教育訓練課程。 2. 觀光局後續透過與公路總局聯合辦理之稽查機制,查察「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填寫情形,促使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落實執行,共同確保行車安全。
運安會意見: 持續列管。 1. 請觀光局以行車安全之角度,訂定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於執業過程中:如發車前、行車中、行車後之作業程序或注意事項。 2. 請觀光局參考本案調查報告中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第4項與相關分析。
113/1/9觀業字第1120928397號 一、法規:
運安會意見: 解除列管。 1. 觀光署已明文規範導遊與隨團服務人員出發前、行車中及行車後行車安全相關作業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