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2-06-005
事故名稱 | 高統568-TT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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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2-06-005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建議狀態 | 結案 |
改善建議內容 |
建立可即時確認遊覽車客運業業者自主檢查資料完整及正確性之安全考核機制,例如建立資訊化管理系統,提供業者於平時上傳如派車單及出車前檢查紀錄表等資料,以及時察覺業者平時自主管理情形。 |
回覆往來紀錄 |
112/02/15陸運綜字第1120001288號 一、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或評鑑,本局為健全遊覽車客運業營運安全管理,訂有「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由監理機關依要點規定頻率實施各項查核作業,其考核面向包含公司管理、駕駛人及車輛等部分,俾督導業者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負管理責任,經統計至本年7月底止,已完成1,929家次之考核作業,有效督導遊覽車客運業落實營運安全管理及行車安全維護。 二、為強化風險管理,另從違反重大交通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GPS異常告警數高等相關指標再抽查重點業者實施加密考核作業頻率,以掌握業者管理所屬人、車落實情形,各業者均須配合監理機關提供法規應備完整資料,監理機關可由該等資料掌握業者落實自主管理情形,倘無法即時提供,則依情節輕重及違反條款,分別予以限期複查或裁處。 三、鑒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要求遊覽車客運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且其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爰將持續運用現行相關考核機制,再輔以各類違規統計數據來強化管理作為,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業者,將依違反條款按「遊覽車客運業 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事件裁量基準」裁處,以警惕業者營運需恪遵法規及重視行車安全。 四、至建議建立資訊化管理系統一節,本局將配合研議規劃建置網路資訊平台供遊覽車客運業者上傳自主檢查表,以利監理所站辦理查核作業,督導業者落實自主管理。 運安會意見:列管。 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運安會於113/1/23以運安字第113000042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3/02/29陸運綜字第1130011250號 一、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或評鑑,本局為健全遊覽車客運業營運安全管理,訂有「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由監理機關依要點規定頻率實施各項查核作業,其考核面向包含公司管理、駕駛人及車輛等部分,俾督導業者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負管理責任。
運安會意見: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