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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06-010


資料發布日期 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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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高統568-TT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06-010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審視大客車車輛煞車系統定期檢驗之程序及機制,例如比照汽車委託檢驗方式,確保汽車修理業業者可確實對營業大客車進行維修保養作業,以符合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之要求。

回覆往來紀錄

111/10/26交路字第1110029443號

一、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已有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卡),保養項目煞車系包括煞車管路、煞車鼓(碟)及來令片、手(駐車)煞車、煞車總缸及分缸、儲氣筒及氣壓表、輔助煞車系統、其他原廠規定項目等,該表應由汽車修理業者依原廠保養項目及週期規範保養(含檢查),並應由汽車修理業者及業務主管簽證。另公路總局亦訂有「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紀錄表」供業者每日出車前檢查使用,檢查項目包括輪胎胎紋厚度、胎壓及煞車系統等。

二、本部將督同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研議檢討相關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重點項目及或服務評鑑項目,增加至該業者委外保養廠之實際查核機制與內容,如發現有未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更換車輛零件,將研議對該保養紀錄表(卡)之簽證業者予以停止接受所出具保養紀錄一段期間,以確保客運業業者執行維修保養時落實執行,以符合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之要求。

運安會意見:列管。

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運安會於113/1/23以運安字第1130000423號函洽請交通部盡速回復改善建議分項執行計畫列管項目六個月執行情形。

113/3/4交運字第1130002806號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 ,已有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時應檢附依法領有公司、商業 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卡),保養項目煞車系包括煞車管路、煞車鼓(碟)及來令片、手(駐車)煞車、煞車總缸及分缸、儲氣筒及氣壓表、輔助煞車系統、其他原廠規定項目等,該表應由汽車修理業者依原廠保養項目及週期規範保養(含檢查),並應由汽車修理業者及業務主管簽證。另交通部公路局亦訂有「車輛出車前安全檢查紀錄表」供業者每日出車前檢查使用,檢查項目包括輪胎胎紋厚度、胎壓及煞車系統等。

 

運安會意見:持續列管。

交通部112年下半年曾提出以下具體工作內容:「本部將督同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研議檢討相關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重點項目及或服務評鑑項目,增加至該業者委外保養廠之實際查核機制與內容,如發現有未依原廠規定之保養週期確實保養更換車輛零件,將研議對該保養紀錄表(卡)之簽證業者予以停止接受所出具保養紀錄一段期間,以確保客運業業者執行維修保養時落實執行,以符合營業大客車定期檢驗之要求。」,但此次交通部刪除上述內容且未敘明理由。

俟交通部重新提出具體工作內容或說明後,本會始能提出解除列管條件。

 

最後異動時間 113-03-15
點閱次數 6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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