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HSR-22-11-003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0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修訂車輛安全審驗相關法規,要求大客車車身打造廠制訂「大客車車身骨架銲接」及「銲接品質查核」施工相關標準或規範,並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及溯源程序,以確保車體打造品質符合安全標準。

回覆往來紀錄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一、本部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督同公路總局、車安中心積極推動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已指示車安中心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
二、針對大客車車身骨架銲接及品質查核施工規範部分,前述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將下述事項納入,作法如下:
(一)增訂車輛製(打)造廠應建立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
(二) 增訂車輛製(打)造廠品質管制及車身骨架焊接施工人員取得相關訓練證明文件、施工人員定期在職訓練。
(三) 增訂申請者於辦理審驗作業時檢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該紀錄證明文件,須由檢測機構派員查核,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共同簽署。申請者並應於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時提供予審驗機構,以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及溯源程序。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請另針對改善建議中「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與溯源程序,以利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內容,提出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與溯源程序之具體做法。

 

112/03/14 交路字第1125003372號

一、本部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督同公路總局、車安中心積極推動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已指示車安中心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
二、針對大客車車身骨架銲接及品質查核施工規範部分,前述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將下述事項納入,作法如下:
(一)增訂車輛製(打)造廠應建立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
(二) 增訂車輛製(打)造廠品質管制及車身骨架焊接施工人員取得相關訓練證明文件、施工人員定期在職訓練。
(三) 增訂申請者於辦理審驗作業時檢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該紀錄證明文件,須由檢測機構派員查核,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共同簽署。申請者並應於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時提供予審驗機構,以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及溯源程序。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請另針對改善建議中「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與溯源程序,以利大客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內容,提出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與溯源程序之具體做法。

 

本會於112年6月16以運安字第1120002275號函洽請交通部儘速回復分項執行計畫

 

112/07/6 交路字第1120009623號

一、 本部參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建議,督同公路總局、車安中心積極推動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已指示車安中心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於111年12月15日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本部已於112年3月15日核定實施。
二、 針對大客車車身骨架銲接及品質查核施工規範部分,前述補充作業規定已將下述事項納入,作法如下:
(一) 依「國內車輛及其裝置製造廠、進口商進口及車身打造廠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資格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增訂車輛製(打)造廠應建立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
(二) 依「國內車輛及其裝置製造廠、進口商進口及車身打造廠申請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資格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增訂車輛製(打)造廠品質管制及車身骨架焊接施工人員取得相關訓練證明文件、施工人員定期在職訓練。
(三) 依「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查補充作業規定」及「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增訂申請者於辦理審驗作業時檢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該紀錄證明文件,須由檢測機構派員查核,並應於查核完成後共同簽署。申請者並應於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時提供予審驗機構,以建立銲接及品質查核紀錄及溯源程序。
三、 審驗機構於受理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審查申請前,須確認車輛製(打)造廠已依上述說明二提出相關文件並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始得受理。後續辦理車輛製(打)造廠所提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時,審驗機構依「申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及審查補充作業規定」、「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另需確認車輛製(打)造廠所檢附該案檢測代表車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並經審驗完成後報請本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審驗機構辦理後續車輛製(打)造廠品質一致性現場核驗時,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品質一致性核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亦將抽查量產車輛確認是否係由取得訓練證明之焊接施工人員,依施工查核規範進行查核並留存相關紀錄。

 

管考建議:結案。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26
點閱次數 568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