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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11-006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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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06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針對須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之遊覽車,研擬「使用中車輛座椅固定裝置強度」確認之標準及方式,確保使用中車輛座椅固定裝置具有適當強度。

回覆往來紀錄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一、至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所提具提工作內容為修訂座椅變更相關規定,請針對使用中大客車座椅提出可確認其座椅固定裝置強度之標準及方式。

 

112/03/14 交路字第1125003372號

一、至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所提具提工作內容為修訂座椅變更相關規定,建請針對已領牌使用中大客車座椅提出可確認其座椅固定裝置強度之標準及方式。

 

本會於112年6月16以運安字第1120002275號函洽請交通部儘速回復分項執行計畫

112/07/6 交路字第1120009623號

一、 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 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二、 另本部112年3月15日核定「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及「大客車實車比對查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針對符合「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之車型,實施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安全帶固定裝置」項目查驗。由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完成執行實車比對查驗後,統一將該申請案之車輛清冊及查驗資料上傳至「車輛安全履歷查詢系統」,由公路監理機關依該中心提供之實車比對查驗紀錄文件詳予查核檢驗,逐車確認實車座椅與「安全帶固定裝置」及「座椅強度」審查報告之編號及型式名稱一致。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1.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為修訂座椅變更相關規定,未對應本項改善建議之方向,建請針對已領牌上路使用中之大客車座椅,提出可確認其座椅固定裝置強度之標準及方式。
2. 建請交通部檢視本案調查報告中與風險有關之調查發現第21項,重提具體工作內容。

 

本會於112年8月17以運安字第1120003515號函洽請交通部儘速回復分項執行計畫

 

112/09/18 交運字第1120023157號

  1. 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 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2. 另本部112年3月15日核定「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及「大客車實車比對查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針對符合「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之車型,實施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安全帶固定裝置」項目查驗。由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完成執行實車比對查驗後,統一將該申請案之車輛清冊及查驗資料上傳至「車輛安全履歷查詢系統」,由公路監理機關依該中心提供之實車比對查驗紀錄文件詳予查核檢驗,逐車確認實車座椅與「安全帶固定裝置」及「座椅強度」審查報告之編號及型式名稱一致。
  3. 已領牌使用中大客車座椅確保固定裝置具有適當強度一節,本部將請公路總局邀集車輛相關公會研商於車輛定期檢驗時出具之保養檢查表同步確認椅牢固可行性。

 

管考建議: 列管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第三項尚未完成,建議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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