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SB-HSR-22-11-006
事故名稱 |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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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建議編號 | TTSB-HSR-22-11-006 |
受建議單位 | 交通部 |
建議狀態 |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
改善建議內容 |
針對須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48、49項之遊覽車,研擬「使用中車輛座椅固定裝置強度」確認之標準及方式,確保使用中車輛座椅固定裝置具有適當強度。 |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 研擬「使用中車輛座椅固定裝置強度」確認之標準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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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 交通部 |
管考狀態 |
列管中
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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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列管條件 | 俟交通部完成營業大客車定期保養時確認座椅鎖附之機制並確認機制之有效性後解除列管。 |
預計結案日期 | |
具體工作內容01 | |
114/01/17交運字第1145000772號 一、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交通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 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二、 為確認符合座椅強度之車輛,其座椅是否鎖附鬆動,交通部公路局規劃於道路交通全規則附件16保養紀錄表增加座椅檢查項目,使營業大客車於每次定期保養時,併同以人工手搖方式檢查座椅是否鎖附鬆動,另為確認人工手搖方式檢查座椅鎖附鬆動之有效性,將再由檢驗員以抽驗方式再次確認座椅是否鬆動之處理方案,預計於114年2月中旬前邀集相關車輛使用業者公會召會確認方案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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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2 | |
113/9/13交運字第1130022101號 一、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 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二、 另本部112年3月15日核定「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及「大客車實車比對查驗審驗補充作業規定」,規定自113年1月1日起,針對符合「申請大客車遊覽車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之車型,實施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座椅強度」、「安全帶固定裝置」項目查驗。由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於完成執行實車比對查驗後,統一將該申請案之車輛清冊及查驗資料上傳至「車輛安全履歷查詢系統」,由公路監理機關依該中心提供之實車比對查驗紀錄文件詳予查核檢驗,逐車確認實車座椅與「安全帶固定裝置」及「座椅強度」審查報告之編號及型式名稱一致。 三、 已領牌使用中大客車座椅確保固定裝置具有適當強度一節,本部已請公路局規劃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6保養紀錄表增加座椅檢查項目,使營業大客車於每次定期保養時,併同以人工手搖方式檢查座椅是否鎖附牢固,以防座椅鬆脫未察。 管考建議: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第三項未完成,並請確認人工手搖方式檢查座椅是否鎖附牢固之有效性。 俟交通部完成營業大客車定期保養時確認座椅鎖附之機制並確認有效性後解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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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工作內容03 | |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一、至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所提具提工作內容為修訂座椅變更相關規定,請針對使用中大客車座椅提出可確認其座椅固定裝置強度之標準及方式。
112/03/14 交路字第1125003372號 一、至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所提具提工作內容為修訂座椅變更相關規定,建請針對已領牌使用中大客車座椅提出可確認其座椅固定裝置強度之標準及方式。
本會於112年6月16以運安字第1120002275號函洽請交通部儘速回復分項執行計畫 112/07/6 交路字第1120009623號 一、 使用中大客車變更座椅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11年11月15日會銜內政部以交路字第11150135271號、台內警字第1110873313號令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附件15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 18日施行。規定自99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有全數(不含駕駛座椅及車務人員座椅)更新換裝座椅式樣(座椅之材質、結構、規格)或變更座椅配置之情形,均應使用「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且經審查合格」之座椅,並由車輛製造廠、車體打造廠或原代理商施工。非全數換裝且未涉變更座椅配置者,得由座椅相關之合格廠商施工。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1.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為修訂座椅變更相關規定,未對應本項改善建議之方向,建請針對已領牌上路使用中之大客車座椅,提出可確認其座椅固定裝置強度之標準及方式。
本會於112年8月17以運安字第1120003515號函洽請交通部儘速回復分項執行計畫
112/09/18 交運字第1120023157號
管考建議: 列管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第三項尚未完成,建議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