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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11-007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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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07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檢視路側擋土牆、護坡等其他同性質設施之施工相關法規,考量該設施之外觀形式,增加安全裕度,以降低車輛失控撞擊時所造成之傷害性。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增加路側擋土牆、護坡等其他同性質設施之安全裕度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管考狀態
已結案
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結案日期 114年03月17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4/01/17交運字第1145000772號

  1. 公路坡面保護設施於設計、施工、維護管理及景觀上均有相應之技術規範,要求除維持邊坡長期穩定,防止坡體滑動外,並應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宜柔化坡面,降低衝擊。
  2. 技術規範為交通部工程或交通最上位之技術規定,考量各級公路在交通、設計、資源及地域上差異甚大,故規範採原則性、訓示性及政策性方式條列,細部規定則交由公路管理機關因地制宜,惟其標準以不低於技術規範規定為原則。
  3. 本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交通部公路局已就事故位置擋土牆之邊角,採堆砌植生包之柔性工法進行填補,以做為緩衝處理,另考量擋土牆兩端邊角可能對行車安全產生潛在風險,於事故發生後已主動檢視所轄公路路側擋土牆、護坡等其他同性質設施之外觀形式或設置位置,並修飾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牆體邊角,避免車輛失控撞擊時造成嚴重傷害,於113年6月底完成53 處牆體邊角改善(採堆砌植生包、鋼板護欄、堆疊石籠或廢輪胎、砌石等方式辦理改善)。
  4. 為提升公路行車安全,尤其是在車輛失控時減少傷害,交通部針對所轄省道之路側擋土牆、護坡等施已進行全面檢視與改進,通過柔性工法與設置緩衝設施,以降低行車過程中潛在的風險。此外,依據現行交通工程規範C8.2.1護欄乙節要求,路側清除區範圍內不得有導致行車危險之因素存在,否則宜設置護欄保護;爰在道路範圍及路側清除區內,若有無法遷移之剛性物體或有固定障礙物,宜設置碰撞防護設施。這些措施將進一步確保道路設施更加人性化,並提升行車安全性。
具體工作內容02

113/9/13交運字第1130022101號

一、公路坡面保護設施於設計、施工、維護管理及景觀上均有相應之技術規範,要求除維持邊坡長期穩定,防止坡體滑動外,並應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宜柔化坡面,降低衝擊。

二、技術規範為本部工程或交通最上位之技術規定,考量各級公路在交通、設計、資源及地域上差異甚大,故規範採原則性、訓示性及政策性方式條列,細部規定則交由公路管理機關因地制宜,惟其標準以不低於技術規範規定為原則。

三、本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本部公路局已就事故位置擋土牆之邊角,採堆砌植生包之柔性工法進行填補,以做為緩衝處理。後續本部亦將針對擋土牆或護坡邊角處置原則研議修訂相關技術規範。

四、本案公路局採堆砌植生包之柔性工法進行邊角填補,以做為緩衝處理,提供本部納入針對擋土牆或護坡邊角處置原則研議修訂相關技術規範之參考。

管考建議: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交通部針對擋土牆或護坡邊角處置原則完成相關技術規範修訂後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3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一、公路坡面保護設施於設計、施工、維護管理及景觀上均有相應之技術規範,要求除維持邊坡長期穩定,防止坡體滑動外,並應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宜柔化坡面,降低衝擊。
二、技術規範為本部工程或交通最上位之技術規定,考量各級公路在交通、設計、資源及地域上差異甚大,故規範採原則性、訓示性及政策性方式條列,細部規定則交由公路管理機關因地制宜,惟其標準以不低於技術規範規定為原則。
三、本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本部公路總局已就事故位置擋土牆之邊角,採堆砌植生包之柔性工法進行填補,以做為緩衝處理。

管考建議:建請重提

技術規範內應提示避免擋土牆或護坡之兩端產生銳角之情形,細部規則可由實際施工單位因地制宜設計。

(因現行法規係提及頂面及斜面處應修築平整,或是新舊擋土牆斜度應漸變後完全銜接,但未針對擋土牆兩端應如何處置加以說明)

 

112/03/14 交路字第1125003372號

一、 公路坡面保護設施於設計、施工、維護管理及景觀上均有相應之技術規範,要求除維持邊坡長期穩定,防止坡體滑動外,並應在行車安全前提下,宜柔化坡面,降低衝擊。
二、 技術規範為本部工程或交通最上位之技術規定,考量各級公路在交通、設計、資源及地域上差異甚大,故規範採原則性、訓示性及政策性方式條列,細部規定則交由公路管理機關因地制宜,惟其標準以不低於技術規範規定為原則。
三、 本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本部公路總局已就事故位置擋土牆之邊角,採堆砌植生包之柔性工法進行填補,以做為緩衝處理。後續本部亦將針對擋土牆或護坡邊角處置原則研議修訂相關技術規範。

 

管考建議: 列管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第三項尚未完成,建議待具體工作內容完成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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