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HSR-22-11-009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09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後座乘客於所有道路皆應繫安全帶之規定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管考狀態
列管中
交通部尚未完成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有關遊覽車客運業安全帶檢視與使用宣道之修正,以及相關強化宣導措施,建議持續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俟交通部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及強化乘客繫妥安全帶之監理作為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2027/9/15
具體工作內容01

115/08/03交運字第1155009947號

1.查立法院於106年間已有相關委員提案增訂大客車乘客一律應繫安全帶之規定,惟經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充分討論,考量實務上可行性後僅針對大型車行駛高、快速公路時進行規範,該規定並於110年11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後於111年8月1日施行。

2.另有關強制繫安全帶實施道路範圍,經本部運輸研究所蒐集國際上資料,說明如下:

(1)國際上多數國家係針對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輸之大客車訂有規定。

(2)大客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多為市區公車,搭乘者多屬短途搭乘,上下車頻繁,對於民眾而言若要求使用安全帶,恐因造成其行動不便,而導致使用率較低;另市區公車設有立位,亦無法要求站立乘客民眾應使用安全帶。

(3)考量客運業除遊覽車客運業外,尚有其他市區客運、公路客運等不同業別需否一體適用之課題,政策推動須妥善與各界溝通,以確保實務可執行,爰建議採取加強宣導方式辦理。

3.本部公路局已於115年1月19日配套修正「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討及逃生演練紀錄表」,供遊覽車業者(駕駛人)於出發前確認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

4.為再加強遊覽車業者於出發前提醒乘客繫妥安全帶,本部刻正研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遊覽車駕駛人於出發前並應確認座位裝置之安全帶,皆可正常使用,並應向乘客宣導全程繫妥安全帶,後續將再與相關公會確認,及辦理相關影片及宣導素材重新製作等事宜,預計116年上半年前完成修正發布施行。

具體工作內容02

115/02/25交運字第1150002502號

本案經再評估,建議仍宜先強化遊覽車客運業提醒乘客繫妥安全帶,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已有明定,遊覽車客運業者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若業者未落實可依公路法處罰,爰經本部公路局於115年1月23日完成檢討修正「機關、團體租(使)用遊覽車出發前檢查及逃生演練紀錄表」,增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等文字,由遊覽車公司及承租人共同執行檢查,應可達到強化提醒乘客繫妥安全帶之目的。

具體工作內容03

114/07/25交運字第1145010093號

一、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般道路尚未納入強制規定。
二、 另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規定,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
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現行遊覽車客運業出車前,不論行駛一般道路或高快速公路,皆會依規定向乘客告知繫妥安全帶資訊,並未侷限於高(快)速公路。
三、 有關強制大客車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實施道路範圍,經本部運輸研究所蒐集國際上多數國家係針對無站位設計、行駛高速公路或非屬地區運
輸之大客車訂有規定,考量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行駛速度較快,未繫安全帶致生風險性較高,且一般道路市區公車允許乘客站立,實務上無法規範所有乘客均繫安全帶,另山區道路之認定尚無一致標準,現行部分市區公車亦有行駛山區道路,故尚難所有道路皆適用,爰110年11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僅針對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大客車需強制繫安全帶,暫未包含一般道路。
四、 本案經再評估,建議仍宜先強化遊覽車客運業提醒乘客繫妥安全帶,本部業以114年7月8日交運字第11400103841號函請公路局於114年10月31日前研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送部,以強化遊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責任。本部將據以修正相關規定,本案建議由本部自行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4

114/01/17交運字第1145000772號

一、有關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一節,查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 條第7 項規定,已規範遊覽車客運業、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現行遊覽車客運業出車前,不論行駛一般道路或高快速公路,皆會依規定向乘客告知繫妥安全帶資訊,交通部公路局亦已透過發布新聞稿及制作宣導影片向民眾宣導出遊應選擇合法遊覽車業者,且搭乘時務必繫妥安全帶。

二、另考量客運業除遊覽車客運業外,尚有其他市區客運、公路客運等不同業別需否一體適用課題,政策推動須妥善與各界溝通,以確保實務可以執行,爰本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並由交通部公路局持續加強宣導遊覽車乘客全程繫妥安全帶,促請遊覽車公會轉知相關業者所屬駕駛人宣導提醒乘客搭車全程使用安全帶,並加強所屬駕駛人行車安全教育,強化客運業者及乘客安全風險意識。

具體工作內容05

113/9/13交運字第1130022101號

本部刻正研擬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預計113年12月底前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確認相關草案之可行性。

管考建議: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未完成。

俟交通部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後解除列管。

具體工作內容06

112/02/6 交路字第1120000693號

本部刻正研擬增訂遊覽車客運業執行旅行相關業務時,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皆應適用之相關規定,預計112年6月底前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確認相關草案之可行性。

管考建議: 列管

待交通部修訂搭乘遊覽車之乘客於所有道路皆應繫安全帶相關法規後,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4-12-12
點閱次數 1815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