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TTSB-HSR-22-11-013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 facebook
  • twitter
  • line
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13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檢視與強化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相關規定與指引中,有關糖尿病且血糖無法控制良好之評估,並研議將其納入60歲以下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項目之可行性。

回覆往來紀錄

12/01/30 路運稽字第1110143165號

一、徵詢國內相關醫學會對於糖尿病納入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之實質檢查必要性、檢查內容、費用、時間等相關資料及意見。
二、依蒐集意見、資料研擬適切可行之60歲以下駕駛人體格檢查表,並檢討相關法規是否必要配合修正,召開專家學者會議討論。
三、案涉駕駛人工作權益,須與相關駕駛人職業工會召開會議協商、溝通意見,以取得共識。(可能須經過數次協商)
四、獲致共識後擬具60歲以下駕駛人體格檢查表及應配合修正之法規修正草案,送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
五、依審議結果陳報交通部修正駕駛人體檢表及相關法規修正案。

管考建議: 列管

俟公路總局完成檢視與強化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相關規定與指引之具體工作內容後,解除列管。

 

113/7/10路運稽字第1135000654號

一、徵詢國內相關醫學會對於糖尿病納入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之實質檢查必要性、檢查內容、費用、時間等相關資料及意見。

二、本案經函詢我國相關醫學會表示,糖尿病係為一長期慢性疾病,對於身體在單一時間斷點所呈現的各項指標變化,除不足以代表疾病控制好壞之外,也不必然代表對於身體重要機能的傷害已到達何種程度。另原有換發的審驗機制裡面本來就已經具備有對於功能性,如視力、四肢及活動能力等的檢查。因此,建議可以維持目前現行未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每3年定期體檢項目即可。

管考建議: 解除列管

公路局已徵詢我國相關醫學會,對糖尿病納入60 歲以下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項目之可行性進行研議,研議結果係建議維持目前現行未滿60歲之職業駕駛人每3年定期體檢項目,建議本項解除列管。

最後異動時間 113-10-01
點閱次數 637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