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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11-014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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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1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會同交通部觀光局,針對遊覽車行車中商品推銷相關之安全問題,共同研議有效之改善策略並落實執行。

回覆往來紀錄

12/01/30 路運稽字第1110143165號

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針對消費者租用遊覽車訂有「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已規範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爰遊覽車客運業者在未取得乘客同意下,係不得主動媒介推銷人員上車兜售商品。
二、遊覽車並無核定立位,車內所有乘客均應坐於座位上,為強化所有大客車乘員(包含司機、導遊或隨團服務人員、乘客)於行車時均應繫妥安全帶之安全意識,及呼籲乘客應重視導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行車安全,不應因服務需求而要求其於行車間離座等宣導內容,本局已完成修正「大客車安全逃生資訊影片-安全帶上路及黃金60秒」宣導影片,並於111年5月6日函請遊覽車全聯會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宣導播放,並函請內政部、教育部及觀光局轉知各級機關、學校及旅行業者落實宣導。
三、觀光局為規範旅行社租用遊覽車,亦訂有「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規定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中亦規定旅行業租用之遊覽車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觀光局另刻研議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擬規範旅行業未經旅客同意,不得在遊覽車上販售商品,俟該局完成法規修正後,將可有效防患遊覽車行車中商品推銷相關之安全問題。

 

管考建議:建請重提

建請評估針對本案有關禁止行車中非旅行團成員站立推銷行為,提出加強落實之策略,例如:如何促使司機員或隨車服務人員配合辦理、加強查核、或其他落實策略等。

 

12/03/16 路運稽字第1120019984號

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針對消費者租用遊覽車訂有「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已規範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駕駛員及隨車服務人員不得主動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爰遊覽車客運業者在未取得乘客同意下,係不得主動媒介推銷人員上車兜售商品。
二、遊覽車並無核定立位,車內所有乘客均應坐於座位上,為強化所有大客車乘員(包含司機、導遊或隨團服務人員、乘客)於行車時均應繫妥安全帶之安全意識,及呼籲乘客應重視導遊或隨團服務人員之行車安全,不應因服務需求而要求其於行車間離座等宣導內容,本局已完成修正「大客車安全逃生資訊影片-安全帶上路及黃金60秒」宣導影片,並於111年5月6日函請遊覽車全聯會轉知所屬會員加強宣導播放,並函請內政部、教育部及觀光局轉知各級機關、學校及旅行業者落實宣導,另亦請各監理機關透過行車安全座談會或其他適當場合加強對業者宣導。
三、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7項已規定,遊覽車客運業應以影音或標識告知乘客安全逃生及繫妥安全帶之資訊,為督促業者落實相關交通安全規定,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於相關風景區及國道排班辦理監警聯合稽查,並因應旅遊特性會因節慶與季節有所差異,於每週六、日及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期擇定適當之排班地點加強排班稽查。
四、觀光局為規範旅行社租用遊覽車,亦訂有「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規定旅行業隨團服務人員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中亦規定旅行業租用之遊覽車以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為限,沿途不得搭載其他旅客,觀光局另刻研議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擬規範旅行業未經旅客同意,不得在遊覽車上販售商品,俟該局完成法規修正後,將可有效防範遊覽車行車中商品推銷相關之安全問題。

管考建議: 結案

所提具體工作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26
點閱次數 5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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