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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2-11-018


資料發布日期 1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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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騰龍KAA-0853遊覽車重大公路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2-11-018
受建議單位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
建議狀態 結案
改善建議內容

強化品質一致性核驗機制,現場核驗時增加查驗實車車身骨架銲接情形,以提升車身打造施工品質。

回覆往來紀錄

12/01/06車安技字第1120000136號

1.交通部業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本中心前依交通部指示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並與交通部討論實務可行方式後,依交通部指示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於111年12月15日邀集交通部公路總局、檢測機構及相關業者公會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後,各項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本案已報請交通部核定,待交通部核定同意後,俾憑據以辦理。
2.針對查驗實車車身骨架銲接情形部分,前述補充作業規定已將下述事項納入,待交通部核定同意後據以辦理:
(1)增訂檢測機構針對檢測代表車於車輛施工階段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查核車身骨架數量、材質及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所載內容及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相符,並簽署查核紀錄證明文件供車輛製(打)造廠於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時確認。
(2)增訂檢測機構每季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擇取1輛大客車執行查核車身骨架數量、材質、焊接方式與檢測報告一致及其焊接方式是否符合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並應留存查核紀錄供審驗機構於辦理監督評鑑時併同查核之。
(3)增訂申請者於辦理審驗作業時檢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該紀錄證明文件係由檢測機構派員在車身骨架架裝施工階段,依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合格報告詳實查核骨架數量、材質、焊接方式等,並確認均與報告所載內容及「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相符後紀錄之,期以督促提升車身打造施工品質。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所提內容皆為檢測機構相關作為,請針對改善建議提出具體工作內容。

 

12/02/09車安技字第1120000946號

1. 交通部業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本中心前依交通部指示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並與交通部討論實務可行方式後,依交通部指示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於111年12月15日邀集交通部公路總局及相關業者公會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後,各項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本案已報請交通部核定,待交通部核定同意後,俾憑據以辦理。
2. 針對查驗實車車身骨架焊接情形部分,前述補充作業規定已將下述事項納入,待交通部核定同意後據以辦理:
(1)增訂檢測機構針對檢測代表車於車輛施工階段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查核車身骨架數量、材質及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所載內容及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相符後,應簽署出具「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
(2)增訂檢測機構每季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擇取1輛大客車執行查核車身骨架數量、材質、焊接方式與檢測報告一致及其焊接方式是否符合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並應留存查核紀錄供審驗機構於辦理監督評鑑時併同查核之。
(3)增訂車輛製(打)造廠於辦理審驗作業時檢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該紀錄證明文件係由檢測機構依前述(1)派員查核後出具。
3. 審驗機構於受理車輛製(打)造廠所提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時,另需確認由檢測機構依上述說明2.(1)所查核出具之該案檢測代表車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並經審驗完成後報請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4. 車輛製(打)造廠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藉由檢測機構每季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抽查1輛實車之車身骨架焊接施工情形,確保車輛製(打)造廠取得合格證後量產車輛與檢測代表車一致。審驗機構於辦理檢測機構監督評鑑時,將抽查該等查核紀錄,另辦理車輛製(打)造廠品質一致性現場核驗時,亦將抽查量產車輛確認是否係由取得訓練證明之焊接施工人員,依施工查核規範進行查核並留存相關紀錄。

 

管考建議: 建請重提

具體工作內容未提及審驗機構於現場核驗時,增加查驗實車車身骨架銲接情形之方式。

 

12/03/109車安技字第第1120001735號

1.交通部業已啟動檢討國內車輛安全審驗制度改革精進作為,本中心前依交通部指示邀集產官學研單位召開2次我國遊覽車安全審驗精進作為徵詢會議及2次研商遊覽車安全審驗制度精進會議,針對強化車輛業者施工要求及落實品質一致性實車核驗之精進事項研商討論。經與相關單位持續溝通協調並與交通部討論實務可行方式後,依交通部指示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於111年12月15日邀集交通部公路總局及相關業者公會召開111年度第6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共同研商各項補充作業規定後,各項草案已獲有處理共識,本案已報請交通部核定,待交通部核定同意後,俾憑據以辦理。
2.針對查驗實車車身骨架焊接情形部分,審驗機構於受理車輛製(打)造廠擬申請車輛類別為遊覽車新案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審查報告時,對其一車型會同檢測機構派員查核實車之骨架數量、材質、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內容及電腦模擬狀況相符,另對前述補充作業規定已將下述事項納入,待交通部核定同意後據以辦理:
(1)增訂檢測機構針對檢測代表車於車輛施工階段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查核車身骨架數量、材質及焊接方式等均與檢測報告所載內容及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相符後,應簽署出具「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
(2)增訂檢測機構每季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擇取1輛大客車執行查核車身骨架數量、材質、焊接方式與檢測報告一致及其焊接方式是否符合車身骨架焊接標準及施工查核規範,並應留存查核紀錄供審驗機構於辦理監督評鑑時併同查核之。
(3)增訂車輛製(打)造廠於辦理審驗作業時檢附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該紀錄證明文件係由檢測機構依前述(1)派員查核後出具。
3.審驗機構於受理車輛製(打)造廠所提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作業時,另需確認由檢測機構依上述說明2.(1)所查核出具之該案檢測代表車型「大客車車身結構強度」之「檢測機構查核紀錄證明文件」,並經審驗完成後報請交通部核發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4.車輛製(打)造廠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藉由檢測機構每季派員至車輛製(打)造廠抽查1輛實車之車身骨架焊接施工情形,確保車輛製(打)造廠取得合格證後量產車輛與檢測代表車一致。
5.審驗機構辦理車輛製(打)造廠品質一致性現場核驗前確認車輛製(打)造時程,審驗機構將依車輛製(打)造廠所提車輛製(打)造時程會同該廠取得訓練證明之焊接施工人員及檢測機構於車輛施工階段,以抽樣方式確認實車車身骨架焊接情形。本項作法尚需研議並與相關業者公會討論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俾憑據以辦理。

 

管考建議: 結案。

所提具體工作內容已完成。

 

 

最後異動時間 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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