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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4-11-004


資料發布日期 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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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21012長弘次氯酸鈉罐槽車台2線往東貢寮路段翻覆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4-11-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制定在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作為連續禁止超車路段之最短間隔長度之依據,以提升車輛於進行超車時之行車安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禁止超車標線」在連續彎道路段之設置規定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管考狀態
列管中
「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係依據不同設計速率訂有最短超車視距,做為雙向雙車道公路超車是否具備條件之依據,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與「交通工程規範」尚未依不同設計速率之最短超車視距,訂定可超車路段行車分向線最短長度之明確對應規範,致道路管理單位檢視與劃設分向標線時,缺乏具體之長度依據。考量我國道路交通環境、道路條件及交通特性與其他國家有所差異,相關規範除可參考國外作法及研究成果外,仍宜依我國道路交通特性及實際運行需求,研訂適用之可超車路段最短長度。 交通部前次具體工作內容已針對雙向雙車道公路可超車路段之最短長度,蒐集國外相關規範及研究資料,並納入「交通工程規範」通盤檢討及修正草案辦理。惟目前所提修訂方向仍以120公尺作為連續禁止超車路段之最短間隔,尚未依不同設計速率制定對應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與改善建議所要求制定不同設計速率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之規範仍有差距,建議持續列管。
解除列管條件 俟交通部修正交通工程規範或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相關規定,建立「不同設計速率與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之分級標準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116/03/15
具體工作內容01

115/08/03交運字第1155009947號

  1. 運安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第166條第2項後段所定「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增訂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
  2. 本部已請公路局納入「交通工程規範暨交通工程手冊(含參考圖說)編修委託技術服務」辦理,檢視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就雙向雙車道公路可超車路段之最短長度建議值及其制定方式,針對「禁止超車線」提出相關規範補充修訂。
  3. 經檢視美國「交通管制設施手冊」(MUTCD)之規範,建議當相鄰之禁止超車區(no-passing zone)彼此間距小於400呎(約92公尺)時,應連續設置禁止超車區標線;而德國「道路標線規範」之道路標線應用(RMS-2)則規範其間距小於150公尺,應設置連續實線。
  4. 此外,美國「國家合作公路研究計畫」605報告(NCHRP Report 605)2008年利用「雙向二車道公路微觀交通模擬模型」(Two-Lane Passing Model,TWOPAS)模擬不同長度之超車區在各種路況之超車率(每小時超車數),結果顯示雙向二車道道路之超車區長度逾150公尺(500呎),始有車輛開始超車,且超車區長度介於120-240公尺(400-800呎),其超車率偏低。
  5. 且上述報告建議雙向二車道之道路適當設置長度介於120-240公尺之「短超車區」(short passing zones)可使高速車輛超越前方低速車輛,提升道路流通效率,且各國研究未顯示前述「短超車區」會導致道路安全績效不佳,爰建議維持「交通管制設施手冊」(MUTCD)所訂最短超車區長度120公尺,禁止超車區之間隔長度低於120公尺,則應銜接之。
  6. 爰此,雙向二車道之道路應符合最短超車視距之規定,視距不足路段,應劃設禁止超車線,而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將參考國外實務規範,設置規則第166條(禁止超車線)第2項後段規定修正為「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應』銜接設置之」。
具體工作內容02

交通部115年2月25日交運字第1150002502號

  1. 運安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第166條第2項後段所定「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增訂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
  2. 本部已請公路局納入「交通工程規範暨交通工 程手冊(含參考圖說)編修委託技術服務」辦 理,檢視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就雙向雙車道公路 可超車路段之最短長度建議值及其制定方式, 針對「禁止超車線」提出相關規範補充修訂。
  3. 建議修訂內容為「禁止超車線除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劃設外,單向禁止超車線與行車分向線之總長應至少為最短超車視距,以確保足夠之超車長度,否則應視需要劃設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或設置禁止超車標誌。最短超車視距參考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4. 本部公路局已於114年12月31日將上述修訂內容納入計畫期末報告,預計今(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通工程規範」通盤檢討並研提修正草案報部複審。
具體工作內容03
  1. 運安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第166條第2項後段所定「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增訂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
  2. 上項條文主要參照本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3.1節之表3.3.1.2最短超車視距,並於交通工程手冊(4.3.2節)進行設置說明。
  3. 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交通工程規範暨交通工程手冊(含參考圖說)編修委託技術服務」,刻正檢視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就雙向雙車道公路可超車路段之最短長度建議值,以及其制定方式,研議納入規範,預計於114年12月31日完成。
  4. 交通部已請公路局進行檢討,公路局已提出分階段工作事項,後續由公路局依預定計畫時程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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