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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4-11-004


資料發布日期 11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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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21012長弘次氯酸鈉罐槽車台2線往東貢寮路段翻覆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4-11-004
受建議單位 交通部
建議狀態 分項執行計畫列管中
改善建議內容

制定在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作為連續禁止超車路段之最短間隔長度之依據,以提升車輛於進行超車時之行車安全。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討「禁止超車標線」在連續彎道路段之設置規定
主(協)辦單位 交通部
管考狀態
列管中
具體工作內容尚未完成。
解除列管條件 待交通部於「交通工程規範」中增訂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後解除列管。
預計結案日期 116/03/15
具體工作內容01

交通部115年2月25日交運字第1150002502號

  1. 運安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166條第2項後段所定「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增訂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
  2. 本部已請公路局納入「交通工程規範暨交通工 程手冊(含參考圖說)編修委託技術服務」辦 理,檢視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就雙向雙車道公路 可超車路段之最短長度建議值及其制定方式, 針對「禁止超車線」提出相關規範補充修訂。
  3. 建議修訂內容為「禁止超車線除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劃設外,單向禁止超車線與行車分向線之總長應至少為最短超車視距,以確保足夠之超車長度,否則應視需要劃設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或設置禁止超車標誌。最短超車視距參考公路路線設計規範。」。
  4. 本部公路局已於114年12月31日將上述修訂內容納入計畫期末報告,預計今(1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通工程規範」通盤檢討並研提修正草案報部複審。
具體工作內容02
  1. 運安會建議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稱設置規則)第166條第2項後段所定「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120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增訂不同設計速率下之最短可超車行駛距離。
  2. 上項條文主要參照本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3.1節之表3.3.1.2最短超車視距,並於交通工程手冊(4.3.2節)進行設置說明。
  3. 交通部公路局辦理「交通工程規範暨交通工程手冊(含參考圖說)編修委託技術服務」,刻正檢視先進國家相關規範就雙向雙車道公路可超車路段之最短長度建議值,以及其制定方式,研議納入規範,預計於114年12月31日完成。
  4. 交通部已請公路局進行檢討,公路局已提出分階段工作事項,後續由公路局依預定計畫時程辦理。

 

最後異動時間 1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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