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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SB-HSR-26-03-002


資料發布日期 1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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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稱 1140303廣承泰遊覽車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往東自撞事故
改善建議編號 TTSB-HSR-26-03-002
受建議單位 臺北市政府
建議狀態 解除列管
改善建議內容

重新配置或調整外側車道時,可參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檢視車道邊線與行道樹等公共設施之安全淨距及淨高,並適時修剪行道樹或調整車道配置,以降低行道樹遭受碰撞的風險。

分項執行計畫

分項執行計畫 檢視外側車道之車道邊線與行道樹等公共設施之安全淨距及淨高
主(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管制工程處
管考狀態
已結案
臺北市政府已將車道之安全淨高須大於4.6公尺之規定納入「道路標線繪設注意事項」及「本市道路銑鋪標線復舊檢核表」,並函請臺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於道路範圍內或周邊設置公共設施時,應符合淨距相關規定,其已符合本項改善建議內容,建議解除列管。
結案日期 115年10月14日
具體工作內容01

115年5月6日府授交治字第1153030141號

一、 本府於重新配置或調整外側車道時,將檢視車道邊線與行道樹等公共設施之安全淨高大於4.6公尺,如否,則請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改善或適時調整車道配置,以降低公共設施遭受碰撞的風險。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將前開機制納入「道路標線繪設注意事項」及「本市道路銑鋪標線復舊檢核表」辦理。
二、 本府已於115年6月24日函請本府相關單位,於道路範圍內或周邊設置公共設施時,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公共設施突出物不宜設有銳角面,最突出之外緣與路肩外緣或路面邊線宜有0.2公尺以上之淨距。

最後異動時間 115-10-16
點閱次數 2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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