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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類型:實質法規命令)


資料發布日期 1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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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130005656A號、交通部交運字第11400008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 2025-02-18
有效狀態 現行法規
內容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重大鐵道事故:指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營運中: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或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車輛故障或外物入侵,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車輛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

 

三、重大水路事故:指民用船舶或公務船舶發生與船舶運作直接相關,且非故意之行為或不行為事故,導致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人員死亡。

  (二)船舶全損。

  (三)船上殘油外洩逾七百公噸。

  (四)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環境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四、重大公路事故:指汽車於道路運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汽車運輸業運具或自用大客車發生行車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十人以上,或傷害十五人以上。

  (二)汽車運輸業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物質洩漏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

  (三)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重大影響、重複發生、情況特殊或新興運具事故,致影響公路運輸安全,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歷史沿革

2.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130005656A號、交通部交運字第114000080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1080003366A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80037268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最後異動時間 11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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