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處分評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發文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運秘字第1120004332號函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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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3-10-18 |
有效狀態 | 現行法規 |
內容 |
一、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章罰則之規定,特設置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行政處分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及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小組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本會人員或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外聘之專家 、學者人數應超過小組總委員人數二分之ㄧ,且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三、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人員擔任委員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小組應視行政處分案件之需要不定時召開行政處分評議會議(以下簡稱評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會議需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決議應有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行之。 五、 本會運輸事故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中發現有違反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虞者,應由主任調查官或分組召集人蒐集違法事實,製作案件違規調查報告,由執行長或授權組長召開評估會議並擔任主席,會議結論經主任委員核定確有違反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虞者,由主任調查官依程序報請簽發評議事件通知書(如附件一),及評議事件當事人陳述意見書(如附件二),通知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六、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主任調查官應併同案件調查報告、評議事件通知書及評議事件當事人陳述意見書,簽核後移請本小組評議之。 七、 評議會議召開時應通知案件當事人出席,案件當事人亦得委任他人出席會議及陳述意見。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列席諮詢,列席人員應於列席案件之當事人或委任人說明及申辯後即主動退席,再由本小組委員進行評議並作成決議。 八、 評議會議之所有出席、列席與幕僚作業人員均應負保密之責,但如經簽核公布之量罰額度、引用法條、違規事實及其他改善事項,不在此限。 九、 評議會議應依據案件違規調查報告、當事人之陳述意見書以及相關事證資料作成決議,並做成處分建議。經評議會議決議符合法定要件建議執行處分時,主任調查官應併同案件違規調查報告、當事人之陳述意見及處分建議,簽奉主任委員核示後,由本會開具處分書(如附件三)。 十、 本會業務組發現有違反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虞,且裁處罰鍰為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者,或案件具急迫性、特殊性,經業務組簽辦並經主任委員核示者,得不經本小組評議,逕由業務組確定違規事實、當事人書面陳述意見及處分建議簽奉主任委員核示後,由本會開具處分書(如附件三)。 十一、 第九點及第十點處分書應附具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十二、 評議會議應作成紀錄,紀錄之決議應簽報主任委員批示後處理。 十三、 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另依本要點第七點獲邀出席之專家、學者或非本會之相關人員亦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前開出席費以每次不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限,交通費以三十公里以外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支給。 十四、 本小組相關幕僚作業由本會秘書室辦理,所需業務經費由該室編列預算支應。 |
歷史沿革 |
4.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運秘字第1120004332號函修訂 3.中華民國110年05月06日運秘字第1100001660號函修訂,自110年05月01 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9年04月30日運秘字第1090001580號函修訂,自109年05月01日生效 1.中華民國108年08月21日運秘字第1080002089號函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