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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公司 GE517 班機 ATR72-212A 型機 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 B22810 於松山機場起飛後客艙冒煙返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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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別
起火/煙(非撞擊造成的)(F-NI)
發生時間
91-09-05
事故機型
ATR/ATR72-212A
發生地點
臺北國際航空站/台北松山機場

事故簡介

復興航空公司GE517班機,國籍註冊號碼B-22810,機型ATR-72,起飛後約於高度五百呎時二號發動機尾管冒火,客艙冒煙事件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1. 維修人員對油嘴安裝步驟之警語未持續保持警覺;機務員未遵照必須檢驗項目(Required Inspection Items,RII)之標準作業程序通知檢驗員到場執行檢驗作業;檢驗員未遵照 RII 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該項檢驗作業,以致二號發動機第 11 號燃油噴嘴於維修作業時裝反。

    與風險有關
    1. 復興對「新型燃油噴嘴更換作業應行注意」通告宣導及人員訓練之執行不夠落實,使部份維修人員未能即時閱讀通告並接受完整訓練,失去通告效果及避免造成反裝之機會。
    2. 維修人員已對 RII 標準程序充分瞭解,雖再次宣導但短期內 RII缺點仍重複發生,顯示問題之關鍵並非 RII 標準程序之宣導,而在於 RII 標準程序之落實。
    3. 適航檢查員瞭解 RII 為影響飛安之重要項目,同時亦認為當時執行該項 RII 檢驗時,機械員及檢驗員皆有執行之困難,以致影響RII 檢查成效。
    4. 飛航組員執行發動機火警程序時,未確實遵照標準作業程序,使用標準呼叫欲關車之發動機為火警發動機後再執行關車行動。
    5. 該安裝之噴嘴未刻有「FWD」字樣。

    其他
    1. 該機登記證及適航證書。維修紀錄簿未發現異常登錄。
    2. 正、副駕駛員具合格之訓練與證照,事故後酒精濃度測試顯示為零,事故前 72 小時活動正常。
    3. 維修人員具合格民航地面機械員證照。
    4. 適航檢查員具合格地面機械員證照。
    5. 最近一次 A 級定期檢查作業,含有二號發動機之燃油噴嘴更換及內視鏡檢查等工作。
    6. 根據復興提供之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更換燃油噴嘴工單之油嘴安裝程序係屬 RII,維修單位工作人員必須通知檢驗人員會同施工。
    7. 燃油噴嘴更換工作單於安裝程序左側蓋有 RII 方形戳章,該步驟有燃油噴嘴安裝之警語。發動機維護手冊亦有相同之警語。
    8. 新型噴嘴之設計容易造成反裝,發動機製造廠已於該型噴嘴上加刻「FWD」字樣,增加安裝之正確性及事後檢查之可行性。
    9. 操控駕駛員在航空器速度未達V1前,對發動機高溫狀況的繼續起飛處置,符合作業程序。
    10. 飛航組員空中火警程序的執行時機雖不符標準作業程序,但依當時駕駛艙中有煙霧進入之狀況,應稱允當。
    11. 發動機發生火警後,駕駛員仍可維持該機之操作,故駕駛員未宣告緊急狀況,符合該公司規定。
    12. 客艙組員主動且正確執行緊急應變程序,顯示熟悉「安全暨緊急狀況應變手冊」之內容。

改善建議

    致復興航空公司
  1. 落實飛航組員發動機火警程序。
  2. 落實RII標準作。
  3. 落實人員訓練及通告宣導等機制。
    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 調整民航局適航檢查員手冊有關RII作業檢查頻率,落實注意RII維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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