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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航空公司 EF 185 班機 MD-82 型機 國籍註冊編號 B-28021 於馬公機場落地時右主輪曾偏出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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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類別
偏離跑道(RE)
發生時間
96-08-22
事故機型
BOEING/MD80
發生地點
馬公航空站/20跑道

事故簡介

民國96年8月22日1339時,遠航FE-185班機,編號B-28021,機型MD80s,機上載有駕駛員2人、觀察員1人、客艙組員4人及乘客128人,由臺北松山機場飛往馬公,於20跑道外側落地後偏進跑道,壓毀跑道燈三具,人機無實質損傷。 


遠東航空飛航駕駛員報告單稱,於1330時,進場風向180゜,風速15浬,於高度1,000呎時駕駛員請求塔台將將跑道燈開至最亮,並將雨刷置於 FAST位置。於高度500呎開始下雨,但跑道仍可目視,此時PM呼叫「飛機偏右」,落地時飛機飛行線平行跑道中心線,進場採蟹行法,1339即將觸地時,飛機速度127浬/時,PF使用右舵使飛機縱軸平行跑道,左主輪觸地後右主輪再觸地。 


於1530時,馬公助航台與空軍飛管例行檢查跑道燈光設施作業時,發現20跑道頭西側1,500呎至2,000呎有跑道燈三組損壞,並於跑道地面 1,500呎至2,000呎處發現有一組由外向內疑似MD機型之胎痕。調查發現此胎痕為遠航FE-185班機所為,且於該機右主輪輪胎有擦撞痕跡,該現象 符合飛航事故之定義,故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依飛航事故調查法及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進行本起飛航事故調查作業。 

調查發現

    與可能肇因有關
  • 此類調查發現係屬已經顯示或幾乎可以確定為與本次事故發生有關之重要因素。其中包括:不安全作為、不安全狀況或造成本次事故之安全缺失等。

    1. 該機於通過穩定進場點後,PM 於兩度報出偏右,PF 未能及時做有效修正,未參照遠東航務手冊「PM 必須立即按標準術語報出”UNSTABLE”,PF 應回應”GO AROUND”並執行重飛」。
    2. 該機於通過跑道端後,建立向下風邊之坡度及使用向下風邊之方向舵,致其軌跡繼續向右偏移,雖於 5~6 秒鐘後開始改正操作,仍因改正不及而繼續右偏,撞擊跑道邊燈,肇致本次事故。

    與風險有關
  • 此類調查發現係涉及飛航安全之風險因素,包括未直接導致本次事故發生之不安全作為、不安全條件及組織與整體性之安全缺失等,以及雖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連但對促進飛安有益之事項。

    1. 該機於側風中進場落地,未將飛機軌跡持續保持在跑道中心線之延長線上或與跑道中心線平行。
    2. 該機駕駛員對其著陸點位置有可能偏出跑道之狀況警覺不足,於馬公落地後未告知機務員做特別檢查,駕駛員亦未針對輪胎之可能損害做詳細檢查。

    其他
  • 此類調查發現係屬具有促進飛航安全、解決爭議或澄清疑慮之作用者。其中部份調查結果為大眾所關切,且見於國際調查報告之標準格式中,以作為資料分享、安全警示、教育及改善飛航安全之用。

    1. 該機 3 號及 4 號主輪輪胎損傷均達汰換標準。
    2. 遠航馬公外站 2 位地面機械員過境檢查並未落實。
    3. 抽查當日執勤所有持有證照之地面機械員,4 人有 3 人無法正確判斷輪胎遭遇穿刺及割劃之硬傷汰換標準。
    4. 遠航忽略對地面機械員專業學養之要求,致使過境檢查未能落實。
    5. 事故時跑道三區分段之磨擦係數平均值高於「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之最低值及養護值,因跑道不良而影響航機操作之因素排除。
    6. 遠航馬公機場 2 位地面機械員,均擁有合格民航局地面機械員執照。
    7. 該機駕駛員持有之證照及任務派遣,符合民航法規要求;事前 72 小時內之作息正常,無證據顯示事故發生時曾受生理、心理、藥物或酒精之影響。

改善建議

    致遠東航空公司
  1. 要求駕駛員在五邊進場時,應持續操作飛機使其軌跡保持在跑道中心線之延長線...
  2. 要求駕駛員於判斷不能安全降落於著陸區內時,立即執行重飛。
  3. 加強駕駛員對側風落地之訓練,及對側風變化進場與落地階段側向穩定操控能力...
  4. 要求駕駛員若懷疑可能於著陸區外著陸時,應告知機務員做檢查,落地後360...
  5. 確實要求過境檢查之徹底執行及缺點改正。
  6. 加強地面機械員對各型機輪胎汰換標準之教育訓練。
    致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 嚴格要求並督導過境檢查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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